在现实中,“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交易”仍旧层出不穷。上中国裁判文书网或者“无讼案例”搜索,使用关键词“买卖合同、借款”、“买卖合同、借贷”、“循环贸易、借贷”等,你会发现该类纠纷几乎遍及全国,并且,进入司法程序处理的,实际上很有可能仅仅是现实数量的一小部分而已。那么,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犯法吗?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犯法吗?
如何认定“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犯不犯法,还需要运用证据规则、经验法则和价值理念等对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对等、交易方式是否有违常理、标的物的特征是否正常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才能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做出正确的判断。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法律关系认定规则?
1、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在发生借款关系后,为保证借款的偿还通常会订立房产买卖合同,以便给借款提供担保,实际并不是想进行房产买卖。此时要区分是买卖关系还是借贷关系,通常要依据房产买卖过程中的交易习惯来确定了。
首先,判断房产交易价格是否符合市价,是否与市价差别过大;其次,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产交付时间是否合理,以及买家是否符合地方限购要求规定的购房资格;最后,关于付款问题,是全款还是分期付款,以及是否有定金等。当然还有很多房产交易中的习惯可以用来区分买卖关系与借贷关系,但绝不能以买卖合同不完备或者履行行为的瑕疵,而作为认定双方成立借贷关系的证据。
2、一方当事人主张名为买卖实为借贷,但不能提交借款合同、利息、还款期限、担保等足以使借款合同成立的证据,合同也没有以买卖合同为名实为借款合同中通常体现出来的违约条款、返利条款等特别约定,那就说明此合同并不是借款合同。
3、债权人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又另外与借款人再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设定了借贷法律关系和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目的是为给债权人的借款提供担保,如果借款人不能如期还款,房屋买卖合同则不再履行,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本息,债权人则以双方存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另一方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屋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达到不还钱就以房抵债的目的。
这种以“房屋买卖合同”为“借贷合同”所设定的担保在法律上应当是无效的,无效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是以合法形式掩盖了履行期届满时债务人不能清偿本息,债权人就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非法目的,依据《合同法》第52条应当认定为无效担保;二是这种担保方式违反了《担保法》第四十条关于禁止流质契约的强制性规定,《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法律之所以禁止流质契约,是防止借款人当初为了能够迅速获得借款解决燃眉之急而被迫同意低价转让标的物引发利益失衡。三是《物权法》确立了“物权法定”原则,禁止当事人自由设定法律规定之外的物权种类。有学者将“名为买卖,实为借贷”这种担保方式称为“后让与担保”,即以一个债权担保另一个债权,后让与担保违反了物权种类法定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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