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黄先生与杨女士于2017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2018年4月10日举行订婚仪式,后于2018年6月16日登记结婚。结婚前,黄先生共计送给杨女士18万元彩礼。婚后,双方常因琐事产生矛盾和冲突。2019年4月中旬,再次争吵后,杨女士回到娘家居住。双方因脾气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产生矛盾,致感情逐渐淡漠。眼见和好无望,黄先生遂提出离婚,要求张某退还18万元彩礼。杨女士则表示,离婚可以,但彩礼不退。杨女士认为,双方虽然结婚未满一年,但自2018年4月订婚后即共同生活,且男方家庭条件优越,给付18万元彩礼并不会导致男方及其家庭生活困难,不需要退还彩礼。两人为此争执不下,只能起诉至法院。婚前,黄先生给付杨女士18万元彩礼。杨女士结婚时陪嫁了多件被褥、被套等床上用品及小家电、锅具等生活用品,均放在黄先生处。婚后,双方还共同购买了一台冰箱、一块手表和一台笔记本电脑。黄先生婚前所有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在案件开庭时存放在杨女士处。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庭上,黄先生诉称,双方于2018年6月16日领证,婚后未生育子女。18万元彩礼是父母辛勤工作所得,其父母年纪比较大,相继退休,经济来源单一。虽然给付礼金不至于导致黄先生家庭生活困难,但对一个普通家庭而言,18万元是一笔巨大而沉重的开支。婚后系杨女士最先提出离婚,并且多次提出,其理应退还全部彩礼并分割共同财产。
杨女士辩称,同意离婚及分割共同财产,并要求男方退还女方全部嫁妆,但不同意返还彩礼。双方虽然结婚未满一年,但自2018年4月10日订婚后,女方即搬至男方家中一起共同生活。双方于2019年4月中旬分居,至此共同生活已满一年。导致离婚原因不在女方,婚后男方经常采用“冷暴力”的方式对待女方,使女方身心健康受到影响。男方家庭条件优越,给付18万元彩礼并不会导致男方及其家庭生活困难,且礼金18万元在当地并不算很高。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中应当退还彩礼的三种情形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会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本案并不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男方要求女方返还礼金缺乏法律依据。
庭审过程中,经法官引导,双方对于婚后共同购买的冰箱、手表和笔记本电脑等物品以及黄先生婚前所有的一台笔记本电脑的价值及归属达成了一致意见。另在法庭组织下,黄先生将杨女士结婚时的陪嫁物品交付给杨女士。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先生与杨女士虽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但因双方婚后未能妥善处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矛盾,致使双方感情破裂,双方均有一定责任。杨女士亦表示同意与黄先生离婚,说明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应当支持双方的离婚意愿,准予双方离婚。
关于黄先生婚前给付杨女士的18万元彩礼,因双方确已登记结婚,并实际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且黄先生并未举证证明因婚前给付杨女士该18万元导致其本人或家庭生活困难,故黄先生要求杨女士全额退还彩礼,原则上应不予支持。但是考虑双方婚前交往时间确实不长,未能深入了解对方,结婚在一定程度上略显草率,而婚前、婚后共同生活虽一年左右时间,但仍显尚短,双方并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结合本地关于彩礼、嫁妆的风俗,现黄先生已退还杨女士全部嫁妆,而18万元彩礼数额不小,从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平衡双方利益角度考量,杨女士理应退还部分彩礼。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结婚时间、离婚原因、财产使用情况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判决杨女士退还黄先生彩礼45000元。
广东知明律师评析:
实务中,返还彩礼纠纷属于婚姻约定纠纷,应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处理,以男女双方婚姻缔结程度为依据。
彩礼种类很多的情况下,不是每一种类型的彩礼,都能返还。比如,一方给予另一方的专门的、价值不大的个人用品,可认为纯粹的私财赠与,没有返还必要。对于难以原物返还的,可折价返还。对于婚前房产、车辆等大额财产,不是传统意义的彩礼,可以通过婚姻法其他解释处理。
这里返还彩礼作如下分析:
1、给付彩礼,双方未登记。
这种情况,于情于理都应当返还全部彩礼。不管是附条件赠与理论,还是不当得利理论,男女双方没有任何法律和实质情感进展,应按照事实返还原物。
2、给付彩礼,双方未登记,但是存在长期同居事实。
我国保护合法婚姻的标志是结婚登记。现实中,虽然男女没有登记结婚,但举办结婚仪式,长期同居并育有子女的话,已和正常夫妻无异,彩礼的意义不复存在。我认为,我国婚姻法律保护合法婚姻的理念不能变,但是应当考虑到彩礼受领方已经履行共同生活义务,审判者可以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和双方对家庭的贡献,酌情保护无辜一方权益。
3、给付彩礼,办理结婚登记,存在婚姻事实以后,又离婚。
按照大部分地区习俗,彩礼目的在于缔结婚姻,即办理婚姻登记,说明彩礼使命完成,不可再主张返还彩礼。这是常态化处理。
4、给付彩礼,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或相处时间很短,几乎不存在婚姻事实。
我国法律虽然保护合法婚姻,但是彩礼没有发生实质作用的情况也不能忽视。中国式婚姻里,结婚不单单是孤男寡女两人的事,背后还有两个家庭。在部分地区某些城市,彩礼已经拔高到需要倾尽家庭所有财富的程度,因此,应当按照公平原则,返还一部分彩礼。
5、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这种情况很少见,原因是实务中拔高了“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给付人只有证明,因为婚前的给付行为,导致其生活难以为继,这十分困难。通俗理解是:如果生活真的很困难的话,几乎没有结婚的可能。当然不排除例外情况。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还是因为,立法者对索要或给付彩礼的落后风俗的否定、抑制态度,对婚姻爱情公平、自由、博爱的倡导。
结婚的彩礼离婚该不该退?以上就是相关内容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联系汪腾锋律师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