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以他人名义存款来规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离婚案件中屡见不鲜。那么,以他人名义存款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案例:
黄小姐(女)与刘先生(男)于1997年1月举行婚礼,同年5月4曰生育一子。7月30日补办结婚证。二人共同努力并在原告父母的资助下,成立了“某某印刷厂”。生活富裕了,但是二人婚姻却陷入危机,刘先生常与自己的女秘书鬼混,还将共同存款以他人名义存入银行。妻子黄小姐忍无可忍,终于将刘先生诉上法庭,要求判决二人离婚,并且儿子由自己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80000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从刘先生的衣袋中找到银行卡,一张银行卡户名为郭阳(化名),系刘先生的妹夫,内有存款10035.96元,一张银行卡户名为孙大海(化名),系刘先生聘用的司机,内有存款569,000.00元。但是,经过向孙大海(化名)核实,其未在该银行有过如此大额的存款。叙述随后法院向银行调取了刘先生以孙大海(化名)名义存款的全部原始凭证,经过鉴定,认定开设储蓄账户及前后共计五次存款凭条上“孙大海(化名)"的签名均系刘先生所写,所留的电话也是刘先生的电话。最终,法院认为孙大海(化名)名下的款项共计569,000.00元应当系刘先生一人所存,并未实际转移给孙大海(化名),因此该笔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广东知明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以他人名义存款引发的夫妻共同财产争议案。在现实生活中,以他人名义存款来规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离婚案件中屡见不鲜。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会以涉及第三人利益而要求另案处理。本案的两审法院均直接认定该笔存款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第三人的异议没有采信,确实难得。
法院的审理,给我们对于此类以他人名义存款的案件在证据的把握方面,提供了缜密的取证思路。不应想当然地认为,夫妻一方将存款存人第三人账户,离婚案件就一定无法审理,要证明以他人名义的存款亦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取证:
第一、直接询问该名义存款人,是否在某某银行存款,存款金额是多少;
第二、该名义存款人是否知悉谁持有以他名义存款的存折或银行卡;
第三、申请法院调取该储蓄账户的存、取款凭条,鉴定该凭条上的签名是何人;
第四、查实该笔存款的来源情况;
第五、对方有以他人名义存款的习惯及事实,亦能印证对方再以其他人名义存款的可能。
以他人名义存款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以上就是相关内容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联系汪腾锋律师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