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求助广东知明律师:“律师,您好!因为是亲属借名买房子,只有口头协议,现在房价上涨出名人想要回房子,我该如何维权?”那么,口头协议的借名买房纠纷要怎么维权?
实践中,借名人一般基于避税等各种原因来借用他人名义买房。借名买房指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名义买房人和实际买房人约定名义买房人以符合政府规定的条件买房,等条件允许时再将房产过户到实际买房人名下,由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的情形。借名买房如果被借名人不归还房屋,就会引起关于所有权的确权纠纷。
口头协议的借名买房纠纷要怎么维权?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特殊房屋的合同效力对于该类合同的效力,我国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认识,有的法院认为该类合同为无效合同,理由是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实际出资人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中关于违反法律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情形,其签订合同的标的是买卖某种特定的购房资格,而非房屋本身,应当认定为无效。
而有的则认为,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属无效,而关于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属于法律,亦不属于法规,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角度出发,该类合同不应判归无效,合同双方如果能够按照规定补缴税收,合同仍应属有效。因两种观点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导致法院在裁判此类案件时陷入了困境。“借名买房”者,一定要认清楚所购房屋的性质,如果是拆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有政策限制交易条件的房产,那么最好不要购买,以免一旦发生纠纷,造成最后落得房财两空。
广东知明律师最后提醒,借名购房是有很多方面的风险,原则性来说不建议客户借名购房。除此之外,借名买房人可能无法实现获得房屋产权的目的。在房屋满足过户条件时,是否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主动权掌握在登记人手中,借名人面临遭到拒绝的风险,法律更不保护这种行为。如果是因办理贷款困难这种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借名买房,法官建议双方签订书面协议,以“白纸黑字”的形式固定借名买房行为,如果有条件可以对协议进行公证,这样可以明确出资人与登记人之间究竟是借款关系还是借名买房;
最后,实际出资人应留存出资的相关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据收条等。一旦出现房屋登记人对借名买房的事实不予认可的情况,出资人至少可以向登记人主张债权、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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