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存款离婚时女方能分吗?
李先生与王女士于2019年2月通过网络认识并迅速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19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李先生将婚前的80万元存款转至王女士账户内并将自己的工资卡交予王女士,由王女士负责家庭的全部开销。结婚不到一年,李先生和王女士为家庭琐事纠纷不断,李先生认为双方性格不和,其与王女士的感情已破裂,遂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要求王女士返还其婚前财产80万元。王女士辩称,同意与李先生离婚,但80万元存款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消耗完毕,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80万元系李先生一方的婚前财产,李先生仅将该存款交予王女士保管,故李先生有权在夫妻关系结束时要求王女士返还婚前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婚前存款交付给王女士的行为系赠与行为,现赠与行为已完成,且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撤销事由,李先生不得以离婚为由要求王女士返还。
第三种意见认为,虽然80万元系李先生婚前所得,但其婚后交付给王女士的行为应视为李先生自愿将婚前存款供婚后夫妻共同使用,因李先生申请法院调取王女士名下的账户已被注销,且李先生未举示证据证明其转给王女士的资金存在余额,李先生亦未举示证据证明王女士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故李先生要求王女士返还8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对80万元存款的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无疑,本案中的80万元存款系李先生的婚前所得。虽然金钱系种类物,但80万元存款能够通过账户上的流转加以区分,李先生与王女士结婚并不必然导致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因此能够认定80万元存款系李先生的个人财产。
二、对婚前存款婚后交予另一方的行为的定性
如何定性李先生婚后将存款交付给王女士的行为是本案关键。原告主张该行为系保管行为,被告主张该行为系赠与行为,但双方均未举证证明各自的主张。在事实无法还原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生活常识来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关于财产的特别约定,各方婚后的收入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李先生将婚前存款交付给王女士系其对个人所有的财产的自愿处分,李先生在实施该行为时未明确限制王女士的处分权利,考虑到二人的夫妻关系,李先生应当可以预见到王女士可能对上述存款进行处分。所以,很难让人相信李先生仅要求王女士对其婚前财产进行保管,故李先生关于保管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赠与的法律特性分析,赠与的结果是发生赠与物所有权的转移,赠与人放弃行使赠与物上的相关权利,受赠与人可全面、自由地行使赠与物上的相关权利。本案中,80万元存款的确转移至王女士名下,但鉴于婚后由王女士处理家庭经济,李先生参与了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李先生极有可能会参与80万元存款的使用、消耗。因此,不能认定李先生自愿放弃了对80万元存款处分的权利,故王女士关于赠与行为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既然王、李二人有王女士管账惯例,且婚后二人共同生活必然会产生财物消耗。故,将李先生婚前存款婚后交付给王女士的行为视为李先生自愿将婚前存款供婚后夫妻共同使用的观点最合乎常理。
三、离婚时对上述款项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参照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已正常消耗的,一方不得主张另一方予以补偿或者返还。本案中,虽然80万元存款系李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其自愿交付给妻子供夫妻共同使用,且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已将80万元消耗完毕,故李先生不得再主张王女士返还80万元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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