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腾锋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19**********

  • 执业机构: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夫妻财产约定签订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者:汪腾锋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359人看过

  夫妻财产约定签订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广东知明律师指出,签婚姻财产约定协议书应注意的事项签定婚姻财产约定协议书的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是婚姻法修改后在夫妻财产制度上的一个重大的变化,同时也从法律上认可了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约定的法律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签订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首先、财产约定协议书必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1、不仅要约定财产的归属,还应当约定相应的债务承当。

  2、应当明确夫妻对财产及债务权属的约定,如果第三人不知情,则对第三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3、财产约定协议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协议在法律上没有法律效力。

  4、财产约定协议书就财产归属的约定必须明确、且不得分割他人财产。

  5、在财产约定协议签定以后,必须严格的执行,如果个人的行为对财产的归属进行了改变,则原来的财产约定协议书的内容就可能会因为个人的行为发生改变。

  最后还要明确的是由于财产约定协议书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双方在约定财产归属时必须考虑清楚,千万不要感情冲动。

  夫妻财产约定书什么情况下无效?

  夫妻双方在以下情况下签订的财产约定书是无效的: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协议的效力无法得到法院确认;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在这种情形下签订的协议也是无效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财产约定签订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以上就是相关内容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联系汪腾锋律师打官司。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