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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病结婚,害人害己

发布者:汪腾锋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305人看过

综合整理自:上海法治报、微博


案情回顾


2021年1月4日,上海闵行区法院根据新实施的《民法典》首次判决了一起特殊的婚姻撤销案件。


 

李某与江某相亲认识,2019年11月双方订婚,之后便在一起同居。2020年4月,李某怀孕,6月28日双方登记结婚。当天,两人到医院进行婚前检查。第二天,婚检结果出来了,江某被查出患有8年的艾滋病,医生要求江某向李某坦白自己的病情,否则医生将会告知李某。6月29日,江某主动坦白,李某这才知道自己的丈夫竟是一个身患艾滋病多年却还隐瞒自己的人。

 

事后,江某表示自己的艾滋病已经不在传染期内,因此不会传染给李某和孩子。但李某打从心里已经无法接受这个丈夫,于是李某不仅决定终止妊娠,还要求撤销婚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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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在结婚登记之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其患艾滋病的事实,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应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撤销后,双方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笔者观点


在《民法典》正式实施之前,艾滋病并不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本案中,被告虽然患有艾滋病,但经过长期的药物控制,已经不在传染期内,因此若原告起诉要求宣告婚姻无效,也依然无法得到支持。如果原告起诉要求撤销婚姻,也不符合当时《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可是这样一来就导致原告明明是无过错方,却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

 

在《民法典》实施之后,不仅将登记结婚前隐瞒重大病情作为无过错方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而且还赋予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原告因此得到了最有效的维权途径。

 

本案中,江某与李某的登记结婚时间虽然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但却在《民法典》颁布之后,且二人的婚姻状态一直持续至今,所涉可撤销情形属于《民法典》的新增规定,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出发,按照有利溯及的原则,法院最终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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