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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的份额应该怎么算?

发布者:汪腾锋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5日|分类:婚姻家庭 |441人看过

代位继承的份额应该怎么算?杨某某与妻子是在退休后再婚的,妻子有一儿一女在他们再婚时均已成家;杨某某膝下也有一个儿子,已经成家并有一个女儿。前不久因为工伤事故杨某某的儿子因故工亡,白发人送黑发人,痛心之下杨某某一病不起,没过多久杨某某也去世了。

  因为杨某某生前没有留下遗嘱,所以只能按继承法确定继承人。这下就产生了遗产纠纷,杨某某的妻子认为自己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杨某某的儿子和父母都去世了,自己应该继承全部遗产;但杨某某的儿媳则认为本来丈夫也是第一继承人,虽然去世了,但女儿应该也可以继承爷爷的遗产。

  杨某某的妻子想独占遗产的做法显然不公道,儿媳要求让孙女代位继承是合法合理的。

  那么,当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被继承人又没有立下遗嘱将遗产留给谁时 ,常出现代位继承的事情,想要代位继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适用代位继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第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

  第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各国法律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原则上代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第四,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的意见》第28条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

  第五,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第六,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当以上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够代位继承,但需要注意的是,代位继承者能够继承的财产为被代位者应继承的份额。在此案中,杨某某的孙女作为代位继承人,能够继承自己去世父亲应该继承的部分,也就是说她应该与奶奶一起平等继承爷爷的遗产。以上就是相关内容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致电或联系汪腾锋律师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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