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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语有云“父债子偿,天经地义”,很多人认为父母辈欠下的债务,子女也是有义务偿还的。
这样的说法在现代社会是否有法律依据呢?如果父母在尚未还清债务时就去世了,那么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他们的子女进行偿还呢?
笔者将依据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带大家探讨这个问题
一、一般情况下,不存在“父债子偿”
首先,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即只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
其次,父母与成年子女均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因此,原则上来说即使作为债务人的子女,也与债务人的债务无关。
综上,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并没有“父债子偿”的强制性规定。
二、特殊情况下,存在“父债子偿”
此处的特殊情况是指当债务人尚未还清债务就已经去世,此时子女如果继承了债务人的遗产,那么子女也要承担起清还债务的责任,这也就是所说的“父债子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因此,虽然债务不能被继承,但如果子女选择继承遗产,那么继承人就应当以继承的遗产为限用于清偿债务。另外,如果子女自愿超出遗产范围为父母还债,那么法律也不多加干涉。
三、如果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
如果父母欠下很多债务,但同时又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转移给了子女,这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撤销转移财产的行为,将欠款追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恶意转移财产是发生在法院判决之后的执行阶段,那么债务人甚至可能是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由此可见,法律不仅从民事的角度给予了债权人充分的权利,更从刑事的角度震慑了心怀不轨的债务人,无论何种手段,都是为了保障债权人能够合法有效地追索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