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遗嘱的内容存在冲突怎么办?以哪份为准?
有网页求助广东知明律师:“我的一位远房亲戚不久前因病去世,他的子女们在处理老人的后事时才发现,老人在生前通过不同的方式留下了好几份遗嘱。而更让人不解的是,这几份遗嘱的内容也不尽相同,有些内容自相矛盾,这让家人有些无所适从。不知道遇到这样的情况该咋办?”那么,多份遗嘱的内容存在冲突怎么办?以哪份为准?
多份遗嘱的内容存在冲突怎么办?以哪份为准?
广东知明律师指出,多份遗嘱的内容存在冲突,必然导致效力较低的遗嘱的失效,具体处理原则如下: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从上述的法律规定分析,遗嘱内容产生冲突的,如何确定效力,笔者分析共有三种情形。
1、多份遗嘱的内容有冲突的,按最后时间所立的遗嘱为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形不包括公证遗嘱,是指除公证遗嘱以外的,其它类似的遗嘱;
2、如果公证遗嘱与其它类型的遗嘱内容有冲突的,以公证遗嘱为准,这种情形不分时间的先后,即使先立的是公证遗嘱,最终有多份遗嘱内容冲突时,仍以公证遗嘱为准;
3、多份公证遗嘱内容冲突的,与第一种情形相同,以最后时间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4、如果遗嘱内容与遗赠相冲突的,实务中也是按上述规则确定。多份遗嘱内容中,仅有部分内容相冲突的,不影响其它部分的内容。
遗嘱内容冲突,在实务中大多数情况是立遗嘱人有多位子女,可能有的子女,用不正当的方法迫使立遗人先后立下数份与原来不同的遗嘱;也有的是因为立遗嘱人在确立遗嘱内容后,发现子女不孝顺而改变遗嘱内容,但是不管原因如何,这种情况下极易产生遗嘱继承纠纷,应当尽量避免内容相冲突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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