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腾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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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发布者:汪腾锋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9日|分类:刑事辩护 |439人看过

      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广东知明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并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才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的程序,这个是需要本人或者家属写申请的,向所在监狱写监外执行申请书,当然理由一定要写清楚,然后有执行机关做出出面意见,报批后才可以。

  当然,监外执行的意思可不是刑罚都不用执行了,等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后,刑期未满的,还是要收监继续坐牢的,如果监外执行的时候刑期届满了,监狱会给个释放手续,和出狱的效果是一样的,如果死了,通知下监狱就行了,中国有句古话叫人死事了,不会再对尸体有任何的惩罚措施。

  监外执行之前的羁押算刑期吗?

  算刑期。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羁押是可以折抵刑期的。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暂予监外执行之前的羁押也自然应当折抵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有哪些?以上就是相关内容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致电联系汪腾锋律师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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