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腾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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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明律说| 凭空捏造性骚扰,寻衅滋事成现实

发布者:汪腾锋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355人看过


综合整理自:成都商报、新闻晨报


案情回顾

 

2019年1月,裴某在朋友圈以1000元出售假冒伪劣的梵克雅宝牌手链。郭某看到裴某的上述朋友圈信息后,询问该手链是否为正品,裴某明知该手链为赝品却依然答复系正品,郭某信以为真,遂通过微信转账支付1000元给裴某。

 

郭某收到手链后,发现手链系假冒伪劣产品,于是找裴某要求退货,裴某坚持手链系正品不同意退货,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裴某因认为受到郭某的威胁及电话骚扰,于2019年1月18日到马鞍山市公安局沙塘派出所进行报案,该所民警对裴某报案情况进行了登记备案。

 

之后,郭某因其手机经常被陌生电话骚扰,认为系裴某所为,遂在网络上购买骚扰电话服务,并于2019年2月10日、2019年7月1日至7月7日期间对裴某进行电话、短信骚扰。7月10日,郭某在接到推销加盟公司的电话骚扰时,因认为系裴某所为,遂谎称裴某系自己女朋友或者爱人,并将裴某的手机号码提供给对方,让对方有事找裴某。7月11日,上述推销方打推销电话给裴某,裴某得知系郭某提供手机号码后,以郭某对其性骚扰为由于11时3分许电话报警至马鞍山市公安局霍里派出所,并在报警过程中和该所接警员发生争执。后该所于11时16分许拨打裴某电话,裴某表示其自己寻求网络帮助。

 

之后,裴某自行录制一段时长为3分26秒的视频,在视频里歪曲事实,哭诉郭某对其性骚扰以及马鞍山公安机关严重不作为,并通过名为“春秋两不沾”新浪微博将该视频上传网络,致使被网民和媒体迅速大量转发、评论、报道(截至7月14日22时46分许的阅读量为7542万次、转发量为16.2014万次、评论量为8.1732万条;后经统计,该视频的总阅读量为2.2亿次),严重扰乱了工作、网络秩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裴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裴某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缩短刑期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裴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笔者观点

 

近年来,自媒体迅速发展,一些人试图借助自媒体平台维护自身权利,这本应是一种维权“新”渠道,但却不时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歪曲事实以博取大众关注、激起大众的正义感。

 

此外,女性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正不断提升,一代代优秀女性在各行各业兢兢业业,试图通过奋斗和努力逐渐打破“性别天花板”的压迫。如果有人利用“性别优势”在社交媒体不负责任地卖惨、炒作,此种“狼来了”的行为将会对整个社会造成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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