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腾锋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19**********

  • 执业机构: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知明律说| 莫让谣言成为最后一把剜尸刀

发布者:汪腾锋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7日|分类:刑事辩护 |329人看过


综合整理自:上海二中法院、聚法

 

轰动一时的江歌案已经过去四年,但相关的名誉权纠纷等案件却仍在发酵。其中,网民谭斌因在微博发布与江歌案有关的文章及漫画,被江秋莲以侮辱罪、诽谤罪诉至法院。今天上午上海二中院通过在线庭审平台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案情回顾



2016年11月3日,江歌在日本留学期间遭其室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2017年12月20日,陈世峰被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判处有期徒刑20年。该案引起了网民的广泛关注和评论。网民谭斌通过其新浪微博账号“Posh-Bin”,发布系列与江歌案有关的文章及漫画。江秋莲认为上述漫画和文章对江歌及其本人构成侮辱、诽谤,遂以谭斌犯侮辱罪、诽谤罪向上海普陀法院提起控诉。

 

上海普陀法院对谭斌以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自诉人江秋莲、被告人谭斌双双向上海二中院提出上诉。

 

江秋莲上诉认为,谭斌捏造了其借女儿之死敛财、骗取捐款的事实,对其进行诽谤,一审法院未予认定,应予改判。

 

谭斌上诉认为,其2018年通过微博了解江歌案,后受舆论影响对江秋莲产生偏见,跟风参与了网络骂战。其发布的漫画系列及带有侮辱性的文章系其在阅览微博中零碎收集到的,并非原创;诽谤江歌“情杀”系其在看了网络言论分析后跟风参与发表了看法。其现在认罪悔罪,对江秋莲表示歉意,希望对江秋莲进行经济赔偿,与江秋莲进行和解、调解,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二审法院观点



上海二中院认为,谭斌得知江歌在日本被杀事件后,非但不表同情,而是从2018年起通过网络对原本素不相识的江歌及江歌之母江秋莲进行侮辱、诽谤,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诽谤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关于江秋莲认为谭斌诽谤其借女儿之死敛财、骗取捐款一节,经查,江秋莲在江歌被害后通过网络轻松筹平台发起筹款,去掉手续费,筹得钱款29万余元。江秋莲在日维权支出律师费、认证费、翻译费、机票等费用共计30余万元。同时,江秋莲又通过自己的微博公布支付宝、微信帐号以及工商银行账号,接受社会捐赠,但是未提供该部分其接受社会捐款的具体金额及支出情况的证据。因此,江秋莲指控谭斌捏造其借女儿之死敛财、骗取捐款对其进行诽谤的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但谭斌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不应在网络上随意发表言论揣测、指责他人。

 

综上,上海二中院裁定驳回江秋莲、谭斌的上诉,维持原判。


笔者观点



随着微博、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的普及,每个人都可以轻易地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想法,也正因为这种“便利”,导致网络上鱼龙混杂,甚至网络暴力也越演越烈。近年来,我们不断提醒各位发言者“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一个网民有权利发声,也有义务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案中,谭斌在网络上造谣生事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正因为其这种不当言行已经构成犯罪,所以他最终也要承担起相应的刑事责任。

 

人们都说暴徒手上的刀令人害怕,可在混乱的网络里,无知者的言语又何尝不是一把利刃,难道还要在尸体上剜上最后一刀吗?也许我们不是造谣生事的那个人,也许我们不是恶意揣测的那个人,也许作为个体的我们发声力量微乎其微,但请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为恶势力添柴加火,只为营造一个绿色和平的网络环境增添一抹阳光。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