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小时后,妈妈去给孩子喂奶,却发现孩子已经去世!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位母亲的行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母亲基于监护关系对婴儿负有法定救助义务,并且有救助的可能性,且从这位母亲在微信群的聊天可以看出,其能够遇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是依然“轻信能够避免”,最后致使婴儿死亡,其行为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事实上,由于监护人的失职导致孩子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形时有发生,比如“儿童被留车内闷死”、“青岛双胞胎溺亡”、“孩子单独在家坠亡”等等。关于监护人失职致使未成年人伤亡是否需要入刑也一度引发热议。
入刑面临的问题:
刑罚的目的集中体现在预防和惩罚犯罪方面。
(1)从预防犯罪角度分析,该类情况即便不处罚也不会引发众人的效仿,父母对子女的疼爱不会因是否入刑而有所区别,刑事处罚不能实现一般预防应有功能。另一方面,对于一般监护人而言,因自己失职或是疏忽导致孩子意外身亡所带来的内心谴责和痛苦程度,远远超过刑法的否定评价与刑罚,对缺乏预防必要性的行为人进行惩处,无法实现立法的特殊预防目的。
(2)另一个现实问题在于父母同为法定监护人,究竟应该惩罚谁存在疑问。尤其是对于离异家庭、收养家庭等等,更是缺乏实际操作的可能性。对于过失的认定、责任人的选择、刑法的配置等问题,在当前的司法大环境下均存在一定的难度。
笔者观点:
这个问题的讨论实际上也体现了传统理念和现代人权之间的冲突选择问题。社会大众普遍认为,孩子出事父母是最痛苦的,此时追究父母的责任有违人道主义精神。笔者认为,不应该混淆情感与法律的界限。我国法律并未将监护身份作为责任豁免事由。未成年人作为独立的个体,享有自然人的基本权利,监护人失职致使未成年人伤亡的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过分强调刑法谦抑性是对不法行为的放纵,不能单纯的用朴实的善良去看待每一位失职的监护人,因此进入司法程序是当前最为公平合理的选择。这有利于发挥定罪量刑的惩罚意义和教育引导作用,通过惩戒部分监护人的失职行为,倒逼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职责。
且我国《刑法》在家事领域设置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遗弃罪等具体罪名,因此,将父母过失导致子女伤亡的监护失职纳入刑事范畴并不突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