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腾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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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为何仅获刑9个月?

发布者:汪腾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731人看过

【提示】5月27日上午,“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将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某某一审获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李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当庭认罪:因工作压力大吸毒

上午9时,被告人李某某被法警带入法庭,他身穿便装,面无表情。李某某在庭审中当庭认罪,称:“我是2012年第一次吸毒,但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沾毒由 于当时工作压力大,吸食的毒品类型是冰毒,地点为三里屯首开幸福公寓。”此外,问到吸毒细节,他表示跟“毒友”们是靠微信和电话联系。当公诉人询问李某某是怎么认识自己的行为的,李某某回答“我很后悔”,被问到有没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李某某表示“没有”。

一审获刑9个月 李某某不上诉

在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表示,李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次数达六次、人数达三人,其犯罪行为恶劣,社会危害性大。辩护人则表示李某某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这一情节,应该认定有自首情节,此外认罪态度好、有强烈的改过自新愿望。最后,李某某一审获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李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律师:他没生病 状态良好

李某某律师吴立伟在走出法院后被记者围住,他表示,李某某本人状态很好,并没有生病,另外他认罪态度也很好,并不打算上诉。至于毒品来源,法庭上另外两名被告称毒品是李某某提供的,对此吴律师表示,他们没有证据,而李某某则在庭上陈述,毒品是卢某提供的。

(腾讯娱乐、羊城晚报)

【点评:为何李某某能获轻判?】

关于李某某事件,民间广为流传的说法是“李某某吸毒被抓”。但是,他最后所犯的却是容留他人吸毒罪。另外,在李某某暂住地被抓的另外三名吸毒人员并没有 构成犯罪。吸毒确属违法行为,但单纯的吸毒却并不构成刑事犯罪,而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因此,李某某不会因为吸毒而被追究刑 事责任。

虽然吸毒并不触犯刑法,但容留他人吸毒就是犯罪了。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具体说来,以下行 为只要涉嫌其中一条便构成刑事犯罪: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2、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3、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 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 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因此,在本案例中,李某某的行为符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这一条件,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54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但李某某最后被判九个月,处罚金两千元,这样的轻 判到底凭何依据?其实,本案例中,法院之所以选择轻判,其主要是考虑了李某某的几点态度:1、曾积极协助查获吸毒人员;2、始终能如实交代犯罪行为;3、 当庭有认罪悔罪表现。

终上所述:在结合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两方面后,虽然李某某并不符合其律师在辩诉时所认为的自首条件,但由于他能如实供述罪行,因此按《刑法》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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