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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打急救电话600次发泄情绪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

发布者:汪腾锋律师|时间:2022年06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710人看过

  “110”“119”“120”是宝贵的公共安全资源,广大群众应当正确使用报警、急救电话,把有限的社会公共资源留给真正需要的人。那么,恶意拨打急救电话犯法吗?广东知明律师指出,随意拨打、恶意骚扰、谎报警情皆为违法行为。对于恶意占用社会公共资源、浪费警力、扰乱公安机关、急救单位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四川男子打急救电话600次发泄情绪:辱骂接线员42次,获刑6个月

  近日,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恶意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的案件。被告人李某某扰乱社会公众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为发泄情绪,在没有报警事由和救助事由的情况下,用自己的电话频繁拨打110报警电话、119火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并辱骂接线员。经查明,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11日,李某某无故拨打110报警电话378次,电话录音中有26段显示其在通话时辱骂接线员;2021年8月4日至2022年1月6日,李某某无故拨打119火警电话170次,电话录音中有11段显示其在通话时辱骂接线员;2021年8月3日至2022年1月13日,李某某无故拨打120急救电话93次,电话录音中有7段显示其在通话时辱骂接线员。

  2022年6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故恶意频繁拨打报警电话、急救电话,占用社会公共资源,扰乱了社会公众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

  “寻衅滋事罪”是从“流氓罪”分化而来,流氓罪是 1979 年《刑法》第 160 条规定的一种罪行。原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等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恶劣情节等。但由于流氓罪规定比较笼统,在司法实务中难以界定,刑法幅度过宽也容易且造成量刑时畸轻畸重,严重影响到司法适用的严肃性,有悖罪刑相适等原则,故 1997 年修订的刑法将对流氓罪进行分解,而将细化为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

  自 2012 年至 2020年止我国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类犯罪有 804307 件, 占总犯罪的30.37%,其中寻衅滋事罪案件有 278641 件,占扰乱社会公众秩序的 34.64%,其中涉及房地产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建筑业等。经历数次修正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 修正)中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的起刑

  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 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同时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四)寻衅滋事罪中“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情形

  1、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1) 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 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 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2、以下情节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 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2) 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 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上就是《男子打急救电话600次发泄情绪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有关的知识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致电联系汪腾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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