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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李某姓名权纠纷维权胜诉获赔——侵犯姓名权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发布者:汪腾锋律师|时间:2022年06月17日|分类:私人律师 |596人看过

  企查查APP显示,明星李某与深圳市狼烟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公布,被告未经许可在“全国电/子烟线下渠道巡展招商会”“第七届深圳国际电/子烟展”等相关产品展会上展示、销售大量包装上印有李某肖像、姓名的“AN·小蛮腰”系列产品。被告不仅在展会上使用印有李某肖像、姓名的巨幅广告屏、宣传立牌和宣传手册,而且在郑州、宁波、北京的加盟店使用李现肖像照片及“《建军大业》(主演李现)助力AN品牌推广”的宣传语,并在微信公众号、抖音等大肆宣传。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李某的肖像权及姓名权,判处被告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200元。

  侵犯姓名权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侵犯姓名权的判定标准是,非法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冒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等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 【姓名权、名称权】公民享有姓名权, 有权决定、 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姓名权的侵权赔偿

  姓名权的损害是一种非财产的损害,它以精神损害为内容而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因为它体现的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财产利益。姓名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可以间接地导致姓名权主体的财产损害。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责任的司法解释,姓名权受到侵害的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如何解决姓名权纠纷?

  所谓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从法律上来讲,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当然,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比如说笔名、艺名等等。对此,我国法律和有关规章均有明确规定。侵害姓名权的救济方式:

  (一)停止侵害。

  诉讼,由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这是最基本的民事责任方式,其目的和作用是防止出现进一步将侵害姓名权的结果扩大。

  (二)赔礼道歉。

  (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四)返还财产。

  (五)赔偿损失

  精神损害存在的,受害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害人的故意程度、损害后果、影响范围、双方经济状况,判令侵害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精神赔偿。

  侵犯姓名权的判定标准是什么?以上就是有关的知识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致电联系汪腾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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