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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事东航牵人心,乘客“西行”获赔偿

发布者:汪腾锋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8日|分类:人身损害 |2708人看过

综合整理自:澎湃新闻

 
案情回顾
 
2022年3月21日,东航一架波音737客机在执行昆明——广州航班任务时,于梧州上空失联。目前已经确认该飞机坠毁,机上人员共132人(旅客123人、机组9人),人员伤亡情况未明。民航局已启动应急机制,救援队伍已经赶赴现场。

失事东航牵人心,乘客“西行”获赔偿 
 

这次飞机失事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弦,意外谁都不想看到,可一旦来临,遇难者及他们的家属们能获得什么赔偿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承运人(航空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人身和财产赔偿。《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对赔偿标准有限定。

失事东航牵人心,乘客“西行”获赔偿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第三条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
(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第五条 
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者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失事东航牵人心,乘客“西行”获赔偿 

 
笔者观点
 
其实在我们平常买机票的时候,常常会看到“航空意外险”,许多人为了省钱就不购买此项保险,也自然而然地认为既然没有购买意外险,一旦途中发生意外自然就不会有赔偿。其实这是错误的想法,在我们国家一旦飞机失事,遇难者及其家属能够获得的赔偿是有两个部分的:一是承运人(航空公司)所承担的赔偿;二是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偿,航空意外险就属于这一类。根据上述《规定》第五条也能看出,二者是不相干的,所以即使乘客并未购买相应保险,也是可以获得航空公司赔偿的。
 
那么具体赔偿额是多少呢?首先是人身赔偿。从上述《规定》第三条可知,对于每名旅客的人身赔偿最高是40万元人民币,但实际理赔时往往会考虑该名旅客的收入和年龄等综合因素,早在2010年伊春空难事件中,每名遇难者最终获赔96万元人民币,可见40万元人民币并不一定是最高赔偿额。其次是行李赔偿。上述《规定》第三条也是将行李区分为随身携带与托运两部分,同时对应着不同的赔偿额。
 
据悉,在此次东航客机掉落之前,中国民航已连续138个月保持持续安全飞行。昨日新闻一出,举国震惊,据有关数据显示,机组人员在最后的时刻还在努力挽救,尽管飞机还是没有到达它最终的目的地。危险和明天不知道哪一个会先到来,专业人员能做的就是在出行前排查隐患,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让每一次飞行都能安全起降,让每一位旅客都能平安抵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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