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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明律说| 非法募集资金,“最美支教”翻车!

发布者:汪腾锋律师|时间:2022年01月24日|分类:行政复议 |418人看过

综合整理自:澎湃新闻


还记得“连续10年去湘西支教”而走红的海归女硕士龙晶睛吗?



案情回顾


近日根据公民举报,长沙市民政局对长沙市善吟共益助学服务中心涉嫌违规公开募捐进行了调查处理,并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民罚决字〔2021〕1号)。长沙市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其网站上向社会公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显示,长沙市善吟共益助学服务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正是龙晶睛。


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媒体发布二维码收款信息面向社会公众进行资金募集应认定为公开募捐行为,而当事人并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在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而开展公开募捐行为后,长沙市民政局已于9月27日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募捐活动,其收款二维码已于9月29日停止使用。


长沙市民政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于60日内将违法募集财产11845.4元退还捐赠人,并向当事人提出行政指导意见,要求当事人全面整改依法规范慈善活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加强信息公示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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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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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观点


根据上述法条可知,只有经过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且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可以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其他组织,才能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开展公开募捐活动。非法社会组织无论是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还是举办“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所开展的任何形式的公开募捐活动均属违法。
 
针对龙晶晴本人,其人设是10年间足迹遍布湖南、江西、贵州、陕西等地24所偏远山区学校,前后帮助过2000多名山区孩子的“最美支教”。可也有人提出过质疑:龙晶睛在短视频平台发布的支教日记有“违和感”;看完视频不知道她在支教期间干了些什么,也不知道小朋友们到底学到了什么,只记得她武装到牙齿和头发丝的美丽形象。甚至还有质疑其“十年支教”的经历是“网红打卡式的持续作秀”。
 
笔者认为,帮助偏远山区的支教行为固然值得支持,但如果以此吸引大众眼球,搏得炒作热度,甚至借机非法募集资金则是十分不可取的。希望这次对龙晶晴的行政处罚可以对其敲响警钟,不要到事态严重之时再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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