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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某自爆“非自愿舞弊”,法律岂容你强行洗白

发布者:汪腾锋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3日|分类:私人律师 |411人看过

综合整理自:红星新闻


2022年1月10日晚间,仝某在微博发文称:并不是我高考舞弊,是部分人员对我的高考进行了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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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从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的起诉书获悉,已有部分涉及仝某案的山西临汾市教育局工作人员被提起公诉。


据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起诉书显示,张某某在临汾市某局某科工作,彭某某在临汾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工作。


检察院审查查明,2012年7月,时任临汾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苏迎泽为仝某违规办理转学手续。2020年5月30日,在相关部门调查期间,苏某某为将仝某转学档案补齐,遂安排被告人彭某某、张某某伪造相关材料,后二人在被告人刘某某经营的某广告部伪造仝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并放入仝某学籍档案。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彭某某、刘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彭某某、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彭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笔者观点

之前仝某伪造应届生身份的事情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不仅毁了自己的星途,也连带着自己的父母和一系列相关人员被拖下水。这看似简单的伪造应届生身份一事,其实细细想来也牵涉了多项罪名,本文就主要讨论其中涉及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因为国家机关制作的证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都有决定性作用,是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所以本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此时仝某发微博声称:“并不是我高考舞弊,是部分人员对我的高考进行了舞弊”很有可能是想让自己从这滩浑水中全身而退,但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事。不仅互联网是有记忆的,就连中戏也撤销了其毕业证书,而且仝某自己在之前的直播中自爆伪造应届生身份,可见其对此违法行为也是知晓的,既然身为当事人,又怎么可能摘得干干净净呢?俗话说得好,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纸始终是包不住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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