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网络传销和传统传销具有相同本质,但不同在于前者利用了网络的虚拟性和欺骗性。网络是一个虚拟空间,非法传销者借助高科技、电子商务等名义遮人耳目,再打着促进产业发展、提高个人经济能力等幌子,让下线人员对此深信不疑从而失去判断能力。另一方面,传统传销是以发展下线购买实物产品为主,但网络传销主要以发展会员获得会费为目的,甚至付费方式都是网上支付,完全“电子商务化”了。
事实上,网络传销之所以影响巨大是因为极具隐蔽性和跨地域性。网络传销的发展会员都是在网络上进行,会员必须通过网站才能加入传销,并且使用的用户名都是假名或者代号,并且都有各自的登陆密码,彼此之间的联系主要通过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工具来完成。再加上互联网传播具有跨地域性,使得传销突破了地域和国界的限制,即使在一国内,也是遍地开花。但由于属地管辖的限制,各地工商部门只能就本辖区的传销活动进行监督,对全国性的传销无法从源头上切断。传销骨干人员经常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全国各地流窜作案,大大增加工商部门的调查取证难度。
综上所述,广大群众一定要擦亮眼睛,传销不仅害人害己,还对社会稳定影响巨大。一旦对自己的朋友、亲人实行欺骗,可能整个家庭就深陷泥潭,甚至不仅失去财物,严重的可能失去性命。所以一旦发现此类行为,一定要立即报警,绝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