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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百度”的便车,这家“百度烤肉”输的太惨了!

发布者:汪腾锋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4日|分类:知识产权 |265人看过

综合整理自:红星新闻



案情回顾


京百度餐饮公司于2012年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餐饮管理、餐饮服务等。京百度第一、三、七、八分公司分别于2012年、2013年、2014、2015年注册成立。上述五公司在所经营的店铺名称、装潢、广告宣传、微信公众号、美团APP等处大量使用“百度”“百度烤肉”“百度食糖”等标识。
百度公司遂将上述五公司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百度公司诉请法院给予“百度”商标在“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以驰名商标保护;判令五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百度”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起诉状中,百度公司还请求判令五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95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5万元,判令五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上述五公司注册成立及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百度公司注册和使用在“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的涉案商标已经成为中国境内相关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




法院观点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据五公司提供的财务账簿、纳税申报表等证据,认定五公司侵权期间的年平均营业利润为30余万元,五公司的侵权持续时间五年多,同时考虑到百度公司的涉案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五公司的侵权情节、侵权获利及给百度公司造成的损害等因素,酌情确定百度公司的涉案商标对五公司侵权获利的贡献率为35%及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判令五公司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30余万元。








相关法条


商标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第二款
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笔者观点
在这个互联网时代,蹭品牌热度的商家似乎是一些人营生的主要手段,被诉的五公司使用与“百度”相近似的“京百度”作为企业字号,主观方面具有攀附百度公司“百度”商标声誉、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也容易导致公众误认为五公司与百度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对五公司的投资或经营主体产生误认,造成服务来源的混淆。因此本案判决可以有效维护百度公司的知识产权与经济权益。
事实上,百度还曾起诉过另外一家“百度烤肉”,同样也是商标侵权案,最终获得最高法的支持,获赔350万元。此外,百度还起诉过“百度酒吧”商标侵权,获赔80万元。起诉“百度租车”,索赔60万元。目前还有“百度饮品”、“百度学习网”等蹭名的公司存在。由此可见,类似百度这种驰名公司早已被傍名牌、搭便车等行为困扰已久。面对如此困境,企业一方面要做好注册工作,将商标注册尽量全类、多类;另一方面,一旦发生纠纷,就要积极通过法律武器维护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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