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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冰某被举报,热某扎道歉——明星的名誉权该何去何从?

发布者:汪腾锋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3日|分类:法律顾问 |669人看过

综合整理自:深圳晚报、澎湃新闻






事件一:李冰某视频被举报下架,原因竟是穿着暴露


12月14日,李冰某宣布正式入驻抖音,并发布首条视频《那啥,你“李姐”我的意思吗?》。视频上线后便引来众多网友关注,然而这条视频却遭到了网友的举报。

 
举报李冰某的网友是一名儿科医生,他认为李冰某在视频中穿着不得体,过于暴露,他表示:“我是儿科医生,和孩子接触得比较多,担心作为公众人物穿着过于暴露,会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有错误引导。”而抖音平台方也将此条举报通过,对李冰某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12月20日,李冰某工作室在微博发表声明。声明中指出,视频发出前皆通过平台预先审核,确认无违规信息才予以发布,而网传举报成功的视频,现在依然可以正常播放,证明视频符合平台规范。

 
工作室还表示,已对涉嫌侵权行为进行取证,后续会对侮辱诽谤李冰某的恶意举报者追究法律责任。





事件二:热某扎名誉权官司败诉,公开发文向网友道歉


2019年,有网友发微博称热某扎“露胸癖”“用抑郁症炒作”等。热某扎转发该微博并配文:“我看看谁还来亲自骂?我亲自挂!”


此事引发双方名誉权官司。关于此案法院一审认为,热某扎依作为公众人物,言行具有煽动性,教唆粉丝和网民进行网络暴力。热某扎提出上诉。近日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称,双方均有过错,互相道歉。

 

2021年12月20日晚,热某扎在微博发文道歉称:“2019年10月14日,该帐号用刺激性词汇发布了针对本人抑郁症的评论,因本人当时处于抑郁症患病时期加上孕期停止了服用抗抑郁的药物,导致情绪失控,转发了硬核豌豆的微博并说出了一些不当言论。本人再次因当时的冲动行为对硬核豌豆博主表示道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也认知到,遇到问题不应该冲动,而应交给法律评定。作为公众人物,本人明白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更要谨言慎行。”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名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名誉权的限制】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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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观点


上述两个案件都是与明星的名誉权相关,由于明星比普通人具有更高的知名度,因此会被更多人评头论足,有些不利于明星形象的言论就容易与名誉权官司挂钩。上述李冰冰案件是因为网友认为其穿着太“暴露”,因而举报视频,对比抖音对此方面所做的规定,李冰冰在视频中的形象其实并不算暴露。当然,举报者的举报行为并没有触犯法律,只是举报者在举报成功后洋洋得意,并发文昭告天下,因此,如果最后鉴定结果为视频合规,那么举报者很有可能对李冰冰的名誉造成损害,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再看热某扎事件,其实一开始网友说热某扎“露胸癖”“用抑郁症炒作”等确实是不妥的,但热某扎出于自己刚烈的性格就直接于网络上公开对抗,制造了粉丝和其他网民的矛盾,由于其是公众人物,影响力自然不能比照一般人,因此法院判决热某扎和该网友互相道歉。由此可以看出,由于明星这个职业特性,他们的隐私权、名誉权还有影响力本就与一般老百姓不同,在处理这类特殊群体的相关案件时也需要格外注意,既要保护好明星的权利,又不能让这种权利肆意扩散。此外,作为媒介的网络平台也需要打起精神,严格把控发布内容,严格监管平台运营,不能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甩手掌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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