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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是澳门博彩业“小赌王”,如今踩过红线成“阶下囚”

发布者:汪腾锋律师|时间:2021年11月30日|分类:刑事辩护 |1119人看过

综合整理自: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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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11月26日晚,澳门赌博业大亨周某华(绰号“冼某华”)被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温州警方发出通告,敦促周某华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11月27日,澳门特区警方依法将犯罪嫌疑人周F华及其他涉案人员带回警局调查。



经查明:2007年以来,周某华在澳门等地赌场承包赌厅,又于2016年在菲律宾等地开设网络赌博平台。为牟取非法利益,某某华发展境内人员为股东级代理和赌博代理,通过高额授信、推广赌博业务、提供车辆接送服务和技术支持等方式、手段,组织中国公民赴其承包的境外赌厅赌博、参与跨境网络赌博活动;在中国境内成立资产管理公司,为赌客用资产换取赌博筹码提供服务、帮助追讨赌债、协助客户进行跨境资金兑付;利用地下钱庄等非法渠道为赌客提供资金结算服务,逐步形成以周某华为首,张宁宁等人为骨干,人员固定、层级明确、人数众多的跨境赌博犯罪集团。


截至2020年7月,以周某华为首的跨境赌博犯罪集团共发展股东级代理199人,发展赌博代理12000余人,发展中国境内赌客会员8万余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严重妨害了中国社会管理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笔者观点
众所周知,在澳门特区开设赌场及赌博是有相关法律监管的,但在我国其他地区均是法律不允许的。尽管本案嫌疑人周某华是澳门人,但他成立跨境赌博犯罪集团,非法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厅赌博,还参与跨境网络赌博活动,根据上述法条可见,无论哪一行为,均是违法的。况且根据警情通报信息来看,其发展人数众多,涉案金额也特别巨大,严重妨害了国家的社会管理秩序。
 
本案不仅告诉了我们于国内赌博是违法行为,更强调了组织参与境外赌博也是违法的。因此,尽管是在澳门合法从事博彩业的人员,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澳门有关的法律规定。一旦涉嫌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也必将依法追究,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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