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防范贷款诈骗罪的发生?贷款诈骗罪风险主要来自于企业领导者的决策,故对本罪的风险防范主要针对企业领导者本身。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企业如何防范贷款诈骗罪的发生?
首先,作为企业领导者,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一定要恪守底线。部分企业管理者在资金链出现断裂或个人资金短缺的情况出现,个人又难以通过合法手段获得银行贷款时,会选择通过伪造部分证明文件、甚至虚构交易等方式向银行申请贷款。这种行为是必然不符合银行借贷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
其次,本罪与较轻的骗取贷款罪之间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因此,若您作为企业管理者已经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获得了银行贷款且现阶段无力返还的情况下,除自首外,还应将该笔贷款使用于维持企业生产等事务而非供个人挥霍。除此之外,在本人无法偿还贷款时,切勿携款潜逃,否则将会跨越轻罪与重罪间的红线,加重罪行。
最后,企业管理者一旦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应尽快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避免因法律知识匮乏而在接受讯问时回答不当,导致罪责加重。
贷款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的界限
在实践中,有时对贷款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之间的界限认定往往比较困难。例如,借贷人获款后,长期拖欠不还,甚至在申请贷款时就有夸大履约能力、编造谎言等情节,而到期又未能偿还。对此,有人认为只要到期不还所借款,就可认定为贷款诈骗,以贷款诈骗罪论处。还有人认为,只要借款人到时候承认欠账,就不应认定为贷款诈骗,应以民事借贷纠纷处理。应当承认,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到期是否能够还款付息,要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其中既有主观上的因素,也有客观上的因素。因此,罪与非罪的区分,应该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具体来说:
第一、如果已经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严重履约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如果无法履约的原因形成于获得贷款以后,或者行为人对根本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贷款诈骗,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
第二、所规定的项目,一般也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欺诈贷款的故意,不应以诈骗论处。
第三、要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设法偿还。如果行为人仅仅口头上承认欠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款准备归还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的故意。不赖账,不一定就没有诈骗的故意。
第四、将这些因素综合起来考虑,才能得出正确结论。因为贷款诈骗犯罪与一般借贷民事纠纷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出于骗取他人财产的目的,而这一目的又必然通过一定行为表现出来。能够说明某种主观心理状态的行为越多、越全面,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才越明显。
企业如何防范贷款诈骗罪的发生?以上就是相关内容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联系汪腾锋律师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