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在先期的500万的民事判决中,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认为,丁女士应负存款损失的主要责任,银行负次要责任。
法院指出,丁女士作为成年人,应当预判到存单和身份证交给别人可能会造成存单被支取的风险,但其放任该风险的发生,故丁女士在本次存款造成的损失中存在重大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法院指出,银行工作人员也未电话或短信通知丁女士本人即对涉案存单支取后转账到王某某的父亲王某2账户,且涉案存单未设密码,银行对未设密码的存单支取更应尽到谨慎的义务。故银行在本案存款损失中未尽到足够的管理职责,未尽到严格的注意资金安全的义务,对丁女士存款被王某某支取所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先期500万的存款纠纷,法院最终判决,农商行支付丁女士损失共计100万,其余400万由丁女士自己承担。
丁女士及家人不服上述判决,已经提起上诉,目前二审尚未开庭。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不得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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