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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发店套路转让,我的充值卡还能用吗?

发布者:汪腾锋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734人看过

综合整理自:山东高法

 
案情回顾
2019年,陈某在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开设某雨美发店。开业活动之际,叶女士办理了会员卡并充值3000元,凭该卡在美容美发消费时享受会员半价优惠。办卡后,叶女士陆续消费了722元。 

 

某天叶女士前往该理发店进行消费时,发现该理发店已悄悄更改了店名,进店欲消费时又被告知原先商家承诺的五折优惠不能使用。叶女士追问才知道原某雨美发店因经营不善已对外转让,需继续充值1000元或者重新办理会员卡并充值2000元,方可享受新店的会员折扣。

认为遭受“套路消费”的叶女士联系到原美发店老板陈某,陈某答复美发店已转让,新店经营方式与其无关。无法接受该答复的陈女士要求退还卡内剩余金额,但陈某多次以店面经营不善且个人经济紧张为由拖延给付。

一气之下,陈女士向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某雨美发店负责人陈某返还卡内剩余金额2278元。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陈某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理发店转让给第三人,且消费价格明显高于原约定,该转让行为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原理发店已注销,原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剩余未消费的金额2278元,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返还原告叶女士剩余未消费的金额227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笔者观点
本案中,叶女士在第一家理发店办理了会员卡,即表示双方已经订立服务合同。然而合同义务人陈某未经权利人叶女士同意,擅自将理发店转让给第三人,虽然可以继续消费卡内金额,但消费价格明显高于原约定,严重损害了陈女士的利益,所以这个转让行为对原告陈女士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如果事先征得叶女士的同意,则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就可以一并转让,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笔者提醒,法律并非一个摆设,只有运用到实际中才能发挥效力。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消费者在消费时发现了明显不合理或显失公平的情况存在,那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不仅有利于保护自己,也是对社会起到监督作用,让这些不良商家无处可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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