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处分权订立的合同是不是欺诈合同?广东知明律师指出,无处分权并不算欺诈,主要看当事人有没有存在欺诈的行为,如果存在恶意欺诈的,可以认定为合同欺诈。下面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无处分权订立的合同是不是欺诈合同?
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与合同欺诈规定是前者所涉及到的合同是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后者是属于不发生效力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可见,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一)无处分权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此处所说的“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财产上的出让、赠与、在财产上设定抵押等行为,处分财产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行使,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则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某个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也构成无权处分。
(二)此种合同必须经过权利人追认。
此处所说的“权利人”,是指对无权处分的物享有处分权的人。所谓追认,是指权利人同意该行为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可以直接向买受人作出,也可以向处分人作出。如果权利人事后向处分人作出书面授权,允许其处分权利人的财产,在权利人与处分人之间已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处分人实际上是代替权利人处分财产,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权利人承担。在此情况下,合同主体实际上已发生了变化。因此,权利人作出允许处分的授权以后,若处分人不履行义务,则买受人可直接请求权利人履行义务,因为权利人已成为真正的出卖人。
追认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目的在于使无权处分的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在权利人追认之前,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买受人可以终止履行义务。在追认以后,此种效力待定的合同将得到补正,因此合同将溯及既往地产生效力,任何一方当然有权请求另一方履行债务。
因权利人拒绝承认而使无权处分合同被宣告无效,不应影响善意买受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所取得的权利。善意取得制度是法律为维护交易安全而设定的制度,其基本内容是:无权处分人处分其占有的动产给他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例如,甲将其所有的一幅油画借给乙作临时装饰之用,乙擅自将该油画出售给丙。丙在乙处曾见过该画,误信该画为乙所有,因此丙具有善意。如果丙已接受了乙交付的该画,则可以取得该画的所有权,而甲只能请求乙赔偿损失或者返还不当得利。善意取得制度主要适用于可以进行交易的动产,对于不动产来说,因不动产所有权变动应实行登记,故不发生善意取得问题。
(三)如果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权利,也可导致无权处分行为有效。
从法律上看,无权处分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处分人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处分他人财产,从而侵害了权利人的财产权利。一旦处分人事后取得了财产权利,便可以消除无权处分的状态和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
如果因权利人拒绝追认而使无权处分行为无效,权利人可基于物上请求权对无权处分人提出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请求。
无权处分行为有哪些类型?
(1)以代订、预订、预售等方式“转销”未来货物(或权利)的合同,但嗣后尚未取得有关权利的。
(2)基于非合同关系的占有而对该占有物的无权处分。诸如对拾得物、无因管理物、发现的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等财产的非法处分行为。
(3)对用益物权的非法处分行为。包括对采矿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利的非法处分。因为我国对用益物权制度设立了相关的行政许可制度,如果违反此类行政许可制度的则构成无权处分。
(4)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权人同意擅自实施的无权处分行为。如《物权法》第97条规定:“除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以外,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审判实践中常见的就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共有的房屋擅自出卖给第三人的行为。
(5)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我国《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也即,虽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处分抵押物但受让人愿意行使“涤除权”的,此种处分权的效力瑕疵可以得到补正。
(6)保留所有权买卖的合同法律关系中,买受人在付清货款或约定比例的价款之前而处置标的物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7)国有企业、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而实施的非法处分行为。包括不符合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或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分国有资产的无权处分行为。
无处分权订立的合同是不是欺诈合同?以上就是相关内容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联系汪腾锋律师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