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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赖业主滥诉纠讼 受汪律师正义救助

发布者:汪腾锋2015年11月05日 1225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一件非常普通的租赁合同竟然引出一场长达近十年的纠纷。2000年4月,饶女士向叶某租赁房屋并签订《楼宇租赁合约》。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2000年5月5日至2001年5月5日,月租金2100元。合同期满后,双方决定不再续约,饶女士便搬离房屋。

2006 年2月20日,即在租赁期满后4年多以后,叶某的父亲叶父在报纸上登声明,称饶女士欠租金一年多,请其20天内来“处理事务”。饶女士果断拒绝了这种无理要求。但叶氏父子并不死心,于2012年5月4日向罗湖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关系,腾退房屋,并向其支付从2004年10月暂计至2012年4月30日的租金及滞纳金。

对于叶氏父子这种无赖的敲诈行为,被告饶女士积极应诉,力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遗憾的是,饶女士委托了T某作为其代理律师,却不知T律师竟然是与原告叶氏父子的代理律师Z是在同一家律所执业。T某接受委托不仅违反执业规定,且在接待饶女士之前就曾接待过原告叶氏父子,并为叶氏父子提供了起诉思路。

T 某代违规理后,不知出于何种目的,一直规劝饶女士和解,造成诉讼的拖延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且在代理过程中违背饶女士的意愿,曲解事实。原告叶氏父子对这起恶意诉讼更是变本加厉,于2013年4月27日以同一事实理由再次起诉饶女士,要求饶女士支付从2012年5月1日暂至2013年4月30日的租金及滞纳金。至此,T某迫不得已告知饶女士上述实情,饶女士决定另找律师,而这一次饶女士选择了知明律师事务所。

2013 年8月21日,苦不堪言的饶女士来我所咨询,并委托知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应诉事宜。汪腾锋主任得知相关事宜后十分重视。出于对当今的律师行业中,部分无良律师公然违反执业规定和职业道德行为的愤怒,以及对当事人饶女士被滥诉反复折磨的不幸遭遇的同情,汪主任决定亲自出马,为维护饶女士合法权益。

庭审中,汪腾锋主任在助手席律师的配合下,分别从事实、情理、法律法规等多个方面,运用多种推理方式理据力争,为饶女士的合法权益发出正义之声。同时,对于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的种种“证据”, 汪腾锋主任从多个侧面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甚至在辩论中利用原告代理律师提出的证据,反过来证明被告的正当性,从而狠狠驳斥了原告的无理要求。2013年10月14日,罗湖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一场纠缠进十年的纠纷,最终以正义的胜利而告终。

面对某些老赖们的滥诉,面对目前律师行业中部分律师公然违反行业操守,代理案件中怠慢拖延,导致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迟迟不得伸张,甚至屡遭侵犯,汪腾锋主任始终坚持“法律为本,正义为怀”这一原则,以法律为武器,为那些深陷不公的人发出正义的援声,让那些妄图通过滥诉获得不义之财的人空手而回。正所谓“被诬租金数十万,无良律师帮倒忙。知名主任汪腾锋,冤屈无助伸正义!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一件非常普通的租赁合同竟然引出一场长达近十年的纠纷。2000年4月,饶女士向叶某租赁房屋并签订《楼宇租赁合约》。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2000年5月5日至2001年5月5日,月租金2100元。合同期满后,双方决定不再续约,饶女士便搬离房屋。

2006 年2月20日,即在租赁期满后4年多以后,叶某的父亲叶父在报纸上登声明,称饶女士欠租金一年多,请其20天内来“处理事务”。饶女士果断拒绝了这种无理要求。但叶氏父子并不死心,于2012年5月4日向罗湖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关系,腾退房屋,并向其支付从2004年10月暂计至2012年4月30日的租金及滞纳金。

对于叶氏父子这种无赖的敲诈行为,被告饶女士积极应诉,力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遗憾的是,饶女士委托了T某作为其代理律师,却不知T律师竟然是与原告叶氏父子的代理律师Z是在同一家律所执业。T某接受委托不仅违反执业规定,且在接待饶女士之前就曾接待过原告叶氏父子,并为叶氏父子提供了起诉思路。

T 某代违规理后,不知出于何种目的,一直规劝饶女士和解,造成诉讼的拖延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且在代理过程中违背饶女士的意愿,曲解事实。原告叶氏父子对这起恶意诉讼更是变本加厉,于2013年4月27日以同一事实理由再次起诉饶女士,要求饶女士支付从2012年5月1日暂至2013年4月30日的租金及滞纳金。至此,T某迫不得已告知饶女士上述实情,饶女士决定另找律师,而这一次饶女士选择了知明律师事务所。

2013 年8月21日,苦不堪言的饶女士来我所咨询,并委托知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应诉事宜。汪腾锋主任得知相关事宜后十分重视。出于对当今的律师行业中,部分无良律师公然违反执业规定和职业道德行为的愤怒,以及对当事人饶女士被滥诉反复折磨的不幸遭遇的同情,汪主任决定亲自出马,为维护饶女士合法权益。

庭审中,汪腾锋主任在助手席律师的配合下,分别从事实、情理、法律法规等多个方面,运用多种推理方式理据力争,为饶女士的合法权益发出正义之声。同时,对于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的种种“证据”, 汪腾锋主任从多个侧面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甚至在辩论中利用原告代理律师提出的证据,反过来证明被告的正当性,从而狠狠驳斥了原告的无理要求。2013年10月14日,罗湖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一场纠缠进十年的纠纷,最终以正义的胜利而告终。

面对某些老赖们的滥诉,面对目前律师行业中部分律师公然违反行业操守,代理案件中怠慢拖延,导致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迟迟不得伸张,甚至屡遭侵犯,汪腾锋主任始终坚持“法律为本,正义为怀”这一原则,以法律为武器,为那些深陷不公的人发出正义的援声,让那些妄图通过滥诉获得不义之财的人空手而回。正所谓“被诬租金数十万,无良律师帮倒忙。知名主任汪腾锋,冤屈无助伸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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