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222万元货款失而复得

发布者:汪腾锋2015年11月05日 2452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深圳宝安区某钢材经营部业主徐XX诉东莞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我所汪腾锋主任律师、吴劲松律师代理朱XX一、二审,一波三折,最终上诉成功并收回拖欠货款2224970元。

本案的焦点是:徐XX提供的送货单有东莞某公司总经理刘XX的签名,但“刘”字后面的名字被划掉。刘XX在一审庭审时一口咬定送货单的签名是误签,所以划掉。一审法官认为“徐XX不能证明刘XX的签名即是这个风格,故刘XX的签名不发生效力。”遂驳回朱XX的诉讼请求。我所律师的上诉代理意见认为:

一、刘XX作为一个正常行为能力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收条上一目了然的内容不可能产生误解,其签名即表示确认债权的存在;

二、刘XX否定或撤消的意思表达必须明确并有正当的理由,一审法庭不能片面推断;

三、一审法庭错误分配举证责任导致原告徐XX败诉。

二审法庭完全采信了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刘XX的签名有效,判决责令刘XX及其开办的公司应支付徐XX的货款2224970元。汪腾锋主任律师、吴劲松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高超的技巧,成功代理本上诉案,还原本案事实真实面目,最终使徐XX的货款 2224970元在一审追讨失败的情况下失而复得。胜诉后,委托当事人徐XX对本所律师的敬业精神执业水准以及办案成果给予高度赞赏。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深圳宝安区某钢材经营部业主徐XX诉东莞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我所汪腾锋主任律师、吴劲松律师代理朱XX一、二审,一波三折,最终上诉成功并收回拖欠货款2224970元。

本案的焦点是:徐XX提供的送货单有东莞某公司总经理刘XX的签名,但“刘”字后面的名字被划掉。刘XX在一审庭审时一口咬定送货单的签名是误签,所以划掉。一审法官认为“徐XX不能证明刘XX的签名即是这个风格,故刘XX的签名不发生效力。”遂驳回朱XX的诉讼请求。我所律师的上诉代理意见认为:

一、刘XX作为一个正常行为能力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收条上一目了然的内容不可能产生误解,其签名即表示确认债权的存在;

二、刘XX否定或撤消的意思表达必须明确并有正当的理由,一审法庭不能片面推断;

三、一审法庭错误分配举证责任导致原告徐XX败诉。

二审法庭完全采信了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刘XX的签名有效,判决责令刘XX及其开办的公司应支付徐XX的货款2224970元。汪腾锋主任律师、吴劲松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高超的技巧,成功代理本上诉案,还原本案事实真实面目,最终使徐XX的货款 2224970元在一审追讨失败的情况下失而复得。胜诉后,委托当事人徐XX对本所律师的敬业精神执业水准以及办案成果给予高度赞赏。

  • 汪腾锋
  • 13631509720
  • 1440319********43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1002室
  • 11年(优于71.94%的律所) 入驻华律
  • 82次(优于98.13%的律所) 用户采纳
  • 20次(优于96.35%的律所) 用户点赞
  • 27836分(优于98.41%的律所) 平台积分
  • 一天内 响应时间
  • 1674篇(优于99.78%的律所) 投稿文章
  • 执业认证
  • 职务认证
  • 手机认证
  • 实名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