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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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用卡诈骗?

发布者:王涛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2日|分类:银行 |783人看过

骗?

近几年,各大银行都在银行内部或者外部成立了专门的信用卡催收部门或者外包给律师事务所进行催收,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一个说明信用卡使用的普遍性,现在可以说,人人都有信用卡,因为方便,可以透支,可以从银行借钱,免去了跟朋友、亲戚借钱的尴尬。另一方面也反应出人性的丑恶,很多的用户是恶意的办理信用卡并消费,这种情况占有不小的比例。当然,造成这种局面不单单是用户的原因,有很大一部分是发卡银行的授信审查不严格导致,对此,笔者认为,虽然银行自身的监管不到位,但选择办卡和持卡的还是消费者自己,消费者自身理应在办卡时审视自己是否具有还款能力,并使在用中理性消费和按时还款,如果自身恶意透支,理应受到法律严惩。

透支信用卡,经催收拒不还款

201535日,王某某银行办理了一张额度为三万的信用卡,后其持卡消费,截止2015527日,王某信用卡共欠款29870.92元,经发卡银行多次以短信、电话、信函、上门催收等方式进行催收,拒不还款,直至发卡银行系统自行冻结账户。在此期间,某更换了手机号码,更换了住址,未告知发卡银行,发卡银行工作人员根据某登记的个人信息,多次寻找未果,遂于2016年6月12日报案,公安局机关立案调查后2016年9月14日在一客运中心候车大厅将其抓获。法院经审理,被告人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经过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长期入不敷出,卡卡互倒

2013年开始,史某陆续办理了平安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广发银行、北京银行、工商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等九家银行的信用卡。且史某将所有信用卡均刷满额,消费情况中不乏购买钻戒、出国旅游等奢侈消费。而史某在办卡和使用时一直某酒店担任前台,工资仅为2500元左右。由于长期入不敷出,史某便拆东墙补西墙,采用卡与卡之间互相倒的方式延长还款期限,并继续使用信用卡消费、套现。直至2016年下半年,史某无法继续归还欠款,此时期透支的本金已高达24万余元。史某在明知其收入无法达到高消费水平的情况下,仍然办理多张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经银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拒不还款,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什么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1]  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

信用卡透支,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所谓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行帐户上已经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发卡协议或者经银行批准,允许其超过现有资金额度支取现金或者持卡消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短期信贷,透支功能也是信用卡区别于其它金融凭证的最明显特征。信用卡透支建立在持卡人良好的资信基础之上,因此,透支人仅限于合法持卡人,非合法持卡人利用所持信用卡进行透支的,不能认定为信用卡透支。

善意透支可分为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和不当透支。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指持卡人完全遵循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在约定或规定的额度、期限内行使透支权,并如期归还的行为。不当透支,是指持卡人违反了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超过约定或规定的额度、期限进行透支,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及时归还或者自动归还的行为。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与不当透支的相同之处是行为人均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界限在于,是否遵守了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不当透支实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恶意透支可分为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违反信用卡章程与约定进行透支,逾期不还,但诈骗金额较小的行为。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行政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由于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不构成犯罪。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行为。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按照行为类型,又可分为超限额的犯罪性恶意透支和超期限的犯罪性恶意透支。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相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均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否达到了犯罪程度,实践中以是否达到了司法解释的数额为标准。二者不但有量上的区别,而且还有质上的划分;

区分上述透支的不同类型,有助于我们对恶意透支行为的认定。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有下列要件构成:

1)主体要件。仅限于合法持卡人。骗领信用卡人和其他非经申办程序而基于诸如借用、拾取、收买、盗窃、抢劫等行为持有信用卡的人员,不能成为恶意透支的主体。原因前文已述,此处不赘。

2)主观要件。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包括对规定限额、规定期限的明知和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一般基于对其行为的推定,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既是行为的一个客观方面,又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推定过程中,要区别具有主观恶性的拒不归还与存在合理的客观因素的不能归还,前者是主观不愿,后者是客观不能。信用卡的透支本身是一种高风险的业务,银行应充分意识到其风险成本,如果持卡人在透支后,确属有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客观上不能归还的,基于刑法的谦抑性,不应作犯罪处理。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有下列行为,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持卡人巨额透支后携款逃跑的;透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透支款项无法归还的;将透支款项用于挥霍、购买奢侈品,大大超过其实际支付能力的。

3)客观要件。犯罪性的恶意透支的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一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经催收不还,此称为超限额的犯罪性恶意透支。所谓透支限额,是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可使用的超过其实际存款余额以上的最高限额,包括单笔透支限额和月累计透支限额两种。超过限额透支的,发卡银行随时都可以催收。按照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不归还”是指在“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如果行为人未经催收自动归还或者在催收后归还透支款项的,不以犯罪处理,构成不当透支,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另一是超过规定期限的透支,经催收不还的,此称为超期限的犯罪性恶意透支。《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准贷记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发卡行有的规定为 1 个月。若透支额虽没超过限额,但超过上述期限,经发卡行催收后仍未归还的,构成犯罪。催收后行为人归还的期限为3个月。如果行为人未经催收自动归还或者在催收后归还透支款项的,不以犯罪处理,构成不当透支,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最后,请收好这份价值连城的忠告……

  信用卡使用的底线是?

恶意透支信用卡不仅会被列入个人征信系统黑名单,而且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如果你的信用卡到了还款期限,并且经银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那就要注意了!你可能因此被指控信用卡诈骗罪,就算之后还了钱,还是会被判刑的!透支刷卡一时爽,每到还款日心发慌。所以,刷卡消费的同时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还款能力,不能仅仅凭借一时的冲动就选择自己无法负担的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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