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丽娜律师

  • 执业资质:1210220**********

  • 执业机构: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毒品犯罪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时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

发布者:尚丽娜律师|时间:2016年10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683人看过

办理离婚案件当中,很多当事人因为婚姻的失败,或者被离婚,身心受到一定伤害,经常咨询律师是否可以主张这样、那样的赔偿,包括青春损失费、错过最佳剩余年龄的损失,女性被离婚的精神损失费等等,各种问题层出不穷。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条款是法定的可以在离婚时一并主张的损害赔偿的情形,下面依次进行解读。

一、重婚  

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4)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无论哪种类型的重婚,都需要无过错方举证证明。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重婚,可以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过错方的刑事责任。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个:1有配偶者;2、不以夫妻名义;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满足以上三项条件,有相应的证据,才能主张赔偿。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如果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受害的一方可以报警,一则寻求警察的保护,二则可以作为家暴的证据。法院认定家庭暴力,不仅需要有伤害事实,还需要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比如医生的诊断、伤情鉴定等。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是指故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上或精神上蒙受侵害。虐待可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的形式,也可能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的形式;如打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患病不给治疗等。

遗弃,是指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抚养、赡养、扶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遗弃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的,应该履行义务而不履行,致使被遗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遗弃家庭成员的,涉嫌遗弃罪的,受害人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上述的各种情况,均需要原告方举证,法院进行审查,符合证据证明事项的标准,原告的主张法院才可能得到支持。除此之外的精神损失费、错过最佳剩余年龄的损失,法律没有规定,法院也不会支持。

关于青春损失费,也没有法律依据。实务当中有已婚男士以未婚名义与未婚女子以男女朋友相处,导致女方怀孕、流产,这种情形能够举证,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以上是针对诉讼离婚时多数人关注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进行的浅析,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青春损失费、错过最佳剩余年龄的损失,女性被离婚的精神损失费等,只要双方达成合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并就达成的合意形成书面约定,即具有法律效力。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