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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不允许离婚的情形

发布者:尚丽娜律师|时间:2016年05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455人看过

哪些情况下不允许离婚?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样规定是很有必要的,很多女性在此期间,往往是没有工作或主动辞去工作的,如果男方这时提出离婚,一方面肯定会给女性带来较大的精神打击,影响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发育,同时也会让女方面临严重的经济危机,这会加大女性的压力。但是,在此期间,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二)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有些夫妻是在一时冲动下提出的,所以经过法院审查后发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双方经过一个冷静期,再慎重思考婚姻问题,规定六个月之内不能再起诉实际上就是要给双方这个考虑的时间,所以这期间不能提出离婚是很自然的事情。


(三)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我国法律在考虑到军队担负的特殊任务和军人职业特点,对军人婚姻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护。此处所指的军人主要指现役军人,如果军人本人同意或者犯了重大的过错(即《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那么另一方还是可以要求离婚的。


(四)夫妻感情未破裂


如果夫妻感情还能修复,还存在和好可能,法院一般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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