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如袁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拆迁安置劳动纠纷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对毛脚不满,拒交女儿工资存单 法院认定系争钱款为女儿个人财产应返还17万余元

发布者:吴如袁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752人看过

因为择婿意见不一,妈妈和女儿产生隔阂。女儿执意结婚,且要求妈妈将帮自己保管的22万余元返还。但妈妈称,上述钱款已被自己花光。无奈之下,女儿将妈妈诉至虹口区法院,要求妈妈返还这笔存款。近日,虹口区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女儿的诉请。

【案情回放】

小菲的父亲早逝,一直和妈妈相依为命。从读书时的奖学金到工作后的工资、奖金等,妈妈都以小菲的名义存进了银行。

前年年初,小菲带男朋友回家,不想遭到妈妈的反对。但小菲执意要和男朋友在一起,母女关系开始出现裂痕。去年年初,小菲为了筹备婚礼,想取出由妈妈保管的22万余元存款。结果却令她大吃一惊,妈妈竟然在几个月内分批将这笔存款全部取走。

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小菲只得将妈妈告上法庭。庭审中,小菲表示,为报答养育之恩,自愿给付妈妈5万元;但要求返还17万余元。妈妈辩称,22万余元其中包含了亲戚给小菲的压岁钱、自己的退休工资结余、小菲每月交出的生活费、保险合同到期给付金及自己为小菲交纳的寿险保费。因此,22万余元混合了自己和小菲的收入,且其中属于小菲的款项,小菲也已赠予了自己。由于小菲的丈夫将自己打伤,故上述款项已被自己用于购买冬虫夏草、助听器及其他吃用等开销。

虹口区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应返还原告17万余元。

【以案说法】

问:小菲名下的存款是否应归小菲所有?

答:根据我国银行存款实名制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据,银行存款的登记户名一般即为该存款的所有权人。小菲的银行存款,均登记在小菲名下,因此这些存款应视为小菲的个人财产。妈妈虽认为系争钱款中包括其退休工资结余和小菲所交生活费的累积,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法院不予采信。

问:妈妈能否以被小菲丈夫打伤为由取走存款?

答:妈妈表示小菲丈夫将其打伤,可另行通过诉讼解决;但这并不能成为妈妈擅自取走小菲存款的理由。 (以上人物系化名)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