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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邀去喝酒 返程出车祸 因劝酒证据不足同饮人无需担责

发布者:吴如袁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708人看过

喝完酒后,张先生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张先生家人将同饮者告上法院索赔。日前,崇明县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诉请。

【案件回放】

张先生与妻子石女士从安徽至上海崇明打工多年,在崇明东滩捡海螺丝为生。

2012年6月22日16时许,石女士接到老乡电话,说丈夫出车祸了。等石女士赶到现场时,发现丈夫及其驾驶的摩托车都倒在路北侧一电线杆旁。事后,张先生被送医,但因伤势过重救治无望,石女士将丈夫送回安徽老家,两天后张先生身亡。

石女士回想起事发当日丈夫在老乡宫某家喝酒吃饭。当天15时许,石女士打电话给丈夫,知道他正骑摩托车往家赶。而丈夫之所以去宫某家,石女士认为系宫某家有土鸡,张先生是受托至宫某家取土鸡帮他代卖。据事后了解,张先生受宫某邀请与另外六人一起饮酒。所以,石女士把在席的六人都告上法庭,索赔20.7万余元。

石女士诉称的事实遭到反驳,他们不承认宫某叫张先生代卖土鸡一事,称张先生途经宫某住处时,适逢宫某等人吃中饭,张先生遂与大家一同饮酒。其间,大家都自己随意倒酒,其中有两位女士未饮酒。吃完饭,包括张先生在内的五人都在宫某住处休息。石女士认为吃饭时六人劝张先生喝酒,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受害人醉酒后驾驶的行为,无相关证据佐证。

法院审理后,准予宫某等四名男性被告每人自愿给付石女士3000元。对于石女士其他诉请不予支持。

【以案说法】

张先生出车祸身亡,同饮人是否有责?

法院认为,张先生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最了解自己的酒量,也应该知道饮酒及酒后驾车的后果。但他仍违反禁止酒后驾车的法律规定,又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造成事故的发生,其自身具有过错;宫某等六人虽与张先生一同就餐,但其中两人并未饮酒。石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其余四人有劝张先生喝酒的行为,故对她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法辞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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