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律师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IP属地:河南

李永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法律顾问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河南涵信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2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037699969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李永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1063人看过举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依法、准确、及时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现就非法集资性质认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案件进入刑事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判。

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并认定相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三、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有关部门关于是否符合行业技术标准的行政认定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

四、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涉及领域广、专业性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当中要注意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监)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配合。审判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难以解决的,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河南 信阳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037699969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51991

  • 昨日访问量

    8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李永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