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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XX与沈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永|时间:2020年08月17日|1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廖XX,男,1977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河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河南XX律师。
被告:沈XX,男,1995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XX与被告沈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廖XX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的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5元,由原告廖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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