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友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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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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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控信用卡诈骗数额巨大,成功辩护获判缓刑

发布者:陈友铭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17日 4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2)39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07年起,被告人李某甲先后向中国工商银行杭州浣纱支行(位于本市上城区)、中国民生银行杭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杭州银行、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中信银行、宁波银行杭州分行、深圳发展银行等八家银行申领了共计十一张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并激活使用,截止案发前上述十一张信用卡共计透支本金592668.61元。其中,在2009年至2011年间,李某甲明知信用卡已有数十万元欠款且无力偿还,仍然透支信用卡用于归还高利贷利息,数额至少达5万元。经各家银行多次催收,至案发前李某甲仍未归还其信用卡欠款。

  2012年3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公安机关对李某甲及其丈夫周某甲(因涉嫌信用卡诈骗另案处理)于当日立案后,李某甲分别归还卡号为××××的工商银行信用卡2241.5元、民生银行信用卡6000元、杭州银行信用卡5000元、交通银行信用卡36100元(本金已还清)、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4000元、宁波银行3400元、中信银行10万元(本金已还清),并偿还了卡号为××××的工商银行信用卡、二张建设银行信用卡的全部欠款,至2012年10月31日,李某甲向杭州市公安局退缴135万元用于归还其与周某甲的信用卡欠款。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恶意透支人民币至少达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赃,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赃款人民币50000元发还被害单位。

陈友铭律师简介中共党员,浙江中天北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执业年限二十年以上,主办了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中天北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90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