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友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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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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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要求退款遭拒,依法起诉终获胜诉

发布者:陈友铭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16日 5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海南**医药公司因云南**药业在双方的《药品经销合同》解除后拒不退还753560元预付款发生纠纷。一审认定云南**药业应退还海南医药公司397560元。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海南**医药公司向二审法院提交了新证据获得采纳。

  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海南**医药公司与上诉人云南**药业存在药品买卖关系,上诉人海南**医药公司尚有部分预付货款存在上诉人云南**药业,双方对于该预付货款是否全部提货冲抵的问题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按照预付货款的法律性质,如不继续购货应当予以退还。2014年5月19日,云南**药业委托第三方向海南**医药公司发送药品89件,价值356000元,海南**医药公司已收货并未提出异议,应当冲抵预付货款。2014年5月24日,海南**医药公司向云南**药业提出对121001批次药品50件,根据上述事实分析,可以认定该批货系陈旧、滞销批次药品的退换货,由于双方在同一时间段内发生发货及退换货,可以互相抵消,海南**医药公司实际收货为39件,因云南**药业持有海南**医药公司预付货款753600元,扣除39件药品价值156000元,还剩余597600元预付货款应当予以退还。上诉人海南**医药公司要求退还剩余预付货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对预付货款的使用及是否需支付利息未作出明确约定,故其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云南**药业提出所预付货款在扣除10万元保证金后,应全部提货冲抵,因海南**医药公司不同意提货造成生产出来药品损失,剩余款项不再退还的主张无相应事实依据,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上诉人海南**医药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云南**药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通则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2民初4704号民事判决;

  二、由云南**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海南**医药有限公司预付货款人民币597600元;

  三、驳回海南**医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4102元,由海南**医药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由云南**药业有限公司负担1910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陈友铭律师简介中共党员,浙江中天北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执业年限二十年以上,主办了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中天北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90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