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继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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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张家口专职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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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和醉驾的后果

作者:姚继增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87次举报

现实生活中,因酒驾或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频繁发生、数不胜数,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更是触目惊心,给数以万计的行为人、受害人以及他们的家庭带来了无尽的烦恼和永久的痛苦,广大民众对酒驾和醉驾深恶痛绝,纷纷要求政府彻底根除这一社会顽疾。

什么是酒驾、醉驾呢?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或值与检验》(GB19522-2004)的规定,酒驾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驾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酒驾和醉驾行为是违法行为,依法是要受到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因酒驾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就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醉驾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酒驾或醉驾造成第三者损害的,行为人一般要负事故的部分或全部民事责任,依法应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赔偿,商业保险一般都有酒驾免责的条款,交强险要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因醉驾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垫付了人员抢救费用的,还要向醉驾入追偿。

酒驾、醉驾害人、害己,令人不齿,奉劝广大的驾驶员朋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安全行车每一天,幸福人生在平安。

姚继增律师毕业于河北农业大学,获农学学士学位,有农艺师职称,曾任职于政府机关、镇政府、国企,先后从事政府计划、农业区划、...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张家口
  • 执业单位: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720********74
  • 擅长领域:公司法、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抵押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