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张某系再婚夫妻,李某在婚前带有丧母的未成年女儿李大和李二,张某在婚前带有丧父的未成年儿女某甲、某乙和某丙,两家人合成一家后虽不免磕磕碰碰,但也一直相安无事。随着时间的推移,孩子们都长大并陆续成家另过,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张某突发急病撒手人寰。料理完张某的后事,某甲、某乙和某丙开始要求继承母亲的遗产,主要诉求是与继父李某分割五间房子和六亩承包地,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继父李某告上了法庭。
这五间房子是张某生前与李某共同建造的,六亩承包地是张某和李某家庭承包的。该不该分割?该如何分割?双方各执一词。某甲、某乙和某丙认为房和地都是老娘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以合法继承人的身份与李某平分;李某认为房子可以按其价值分给原告一部分,地是坚决不给的。
关于房屋的继承。《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
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上述五间房屋是李某与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合法建造所得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无疑。《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据此,这五间房子中的2.5间应归李某所有,另外2.5间属于张某的遗产。对于遗产,因张某去世前没有遗嘱,按照《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有继承权的包括张某的亲生儿女某甲、某乙和某丙,张某的配偶李某,还有与张某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李大和李二,共计六人,鉴于房子为李某实际占有,分割实物有损其价值,也不利于生活,应按照2.5间房子的评估价值由六人分割。《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所以,应由六位继承人平分遗产,即2.5间房子的评估价值。
关于土地的继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
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地属于家庭承包,家庭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权利,但不是财产,部分家庭成员的死亡并不改变土地家庭承包关系,不发生继承。如果家庭成员全部死亡成为“绝户”,其名下的承包地应由发包方收回,也不发生继承。
最后,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调解结案,由李某给付原告房子价值的一部分。
笔者从本案得到启发,家庭、亲属应以和为贵,因为财产发生纠纷,首先应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当双方的诉求差距太大时,要主动咨询律师,请律师帮助剖析自身诉求的合法性,以剔除不合法诉求,以合法诉求争取与对方和解,还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实在解决不了时,再向法院起诉。这样做,既可以维护家庭、亲属乃至社会的和谐,也可以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还可以给当事人节省诉讼费用,可谓一举多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