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继增律师
姚继增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725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张家口专职律师执业14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挪用了公款是否构成犯罪

作者:姚继增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24次举报

挪用公款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前提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分为三种情形:

进行非法活动的;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在前提条件下,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予以明确: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4月28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进一步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据此,凡以单位的名义将公款借给的是其他单位,只要没有谋取个人利益,就不熟一“归个人使用”,没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前提,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至于明知其他单位是将公款用于另外犯罪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系该罪的共犯。

姚继增律师毕业于河北农业大学,获农学学士学位,有农艺师职称,曾任职于政府机关、镇政府、国企,先后从事政府计划、农业区划、...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张家口
  • 执业单位: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720********74
  • 擅长领域:公司法、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抵押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