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朝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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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洪源澳达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隆戈尔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尹朝阳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4日|分类:公司法 |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

A公司于2013年1月起向B公司供货。双方于2014年12月26日对账确认,至2014年12月,B公司尚欠A公司货款867210元。

2015年3月27日,A公司(甲方)与B公司(乙方)签订《还款协议书》,该协议载明:截止2015年3月25日,乙方欠甲方2013年-2014年货款867210元;乙方保证在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全部欠款,并从2015年4月起至11月,每月15日前还款10万元,12月15日前还清余款67210元;乙方未按上述日期还款,负违约责任,需承担上述全部货款的利息和违约造成的诉讼费等,并另行支付甲方违约金10万元。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

A公司与B公司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A公司向B公司履行了发货义务,B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A公司支付货款。一、关于货款。B公司对尚欠A公司货款367210元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B公司应当支付给A公司。二、关于违约金。B公司提出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依法调整。根据双方《还款协议书》的约定,若B公司未按期还款,需承担货款的利息和违约造成的诉讼费等,并另行支付违约金10万元,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一审法院酌定B公司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一、B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公司支付货款367210元及违约金10万元;二、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52元,由B公司负担。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合同约定要明确具体,收货人指定清楚;交付有证据证明,交付后,双方又对账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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