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通常碰到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但不知道法律如何定性的情况,现总结如下,便于大家检索使用:
一,民法典前后的变化。之前是采用登记主义外观,看到底是婚前婚后出资和登记到谁的名下为准。现统一采用出资人的意思主义为准,具体法律条文是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二,如果父母主张是借贷关系,需要负完全的举证责任,所以这一点需要出资人父母在提供款项时充分注意。否则从中国父母帮扶子女的善良风俗角度考量,法院认定赠与的可能性很大。当然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是赠与或者借贷的话,也均应当各自负举证责任。
三,如果确定是赠与,到底是赠与一方还是双方,集合民法典1062和1063条赠与的规定,如果明确只归一方所有,则为对个人的赠与,否则即为对双方的赠与;如果约定不明确,则需要进行时间主义和登记主义的综合考量:如果是父母签订买卖合同,后转移登记一方,则为对一方的赠与,登记在双方名下则为对双方的赠与。如果是子女直接签订买卖合同,婚前签订和出资的即为对个人的赠与,婚后签订和出资的为对双方的赠与。
四、所以提醒善良的父母在出资时一定注意,准确考量评价,是否需要签订赠与合同,是否需要明确只赠与一方,这都涉及到后续的权益保障问题。因为家感情破裂,家庭解体,财产分割的利益岛链上,时刻充斥着利益的争夺,权益的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