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献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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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为什么爷爷会找孙子要房子?

发布者:龚献伟律师|时间:2016年04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999人看过

2015121日,张丽(化名)和王强(化名)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在公证处办理的公证,双方约定,将共有的房屋归儿子所有。离婚后,张丽独自一人抚养3岁的儿子,本来争吵不断的日子归复平静。不料,8天以后张丽前夫的父亲王忠(化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房屋赠与书,诉争房屋归孙子王忠所有。这样一来,实际上就变成了爷爷打官司来要孙子的房子,难道这孩子不是他的亲孙子?还是另有隐情?


小夫妻离婚把房子决定给孩子,在现实生活中,是离婚时对孩子比较有利的房屋处理方法怎么轮到爷爷打官司要房子了?

王忠提出的理由是:200611月,他出资购买房屋一套,201012月,为了解决儿子的居住问题,将房屋赠与了儿子,现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生病了也不来看望,伤害了自己的感情,为此,诉至法院。

王强在法庭上说,我爸有病我没去看,是因为工作比较忙,保证今后改正。

张丽在法庭上说,在房屋赠与过程中并没有产生房屋赠与书,房屋是夫妻共有的财产。2006年我们登记结婚,201012月确定房产产权,王强一直很孝顺,不存在不尽赡养义务的事实,原告所说的2013年和2014年没有生病,王忠非常身体非常好,还经常自己开车到外地旅游。

那么作为原告的王忠能不能要回房子,的说法理由充分吗?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忠的诉讼请求。理由是:1.购买房屋的发票办理更换手续后,赠与行为已经实际完成,在办理房产证时,王强将房屋确认为夫妻共有财产,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2、王忠所说的不尽赡养义务,没有提供证明患有何种疾病?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所患疾病是否需要陪护、照顾。以未尽赡养义务为由要求撤销房屋的赠与,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王忠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法官主持调解下,最终法院生效的调解书确定:房屋是以王忠的名义赠予孙子王小(化名),在王小未成年之前,任何人无权出租、买卖、处分该房。王忠、王强,张丽,共同对该房负有监管维护的义务。张丽主动表示再婚后不在该房居住。


各位,王忠起诉的目的你们是不是都看明白了?



真相是:王忠和王强串通演了一出戏,王忠的身体非常好,还有高额退休金,根本不存在儿子不赡养的问题,王忠当初把房子给儿子,是在儿子婚后4年,认为小夫妻俩感情已经稳定,也有了孩子,所以把房子给儿子也不存在风险,就让开发商把房子直接给儿子办了房产证,办房产证时写了小夫妻俩的名字。


小夫妻俩离婚把房子给了孙子,让王忠感觉很不爽,房子是我的,怎么成了是儿媳妇给的孙子,而且离婚以后张丽还住在他出资购买的房屋,虽然名义上是给他孙子的,但实际上前儿媳妇张丽还住在房子里。张丽是法定监护人,如果她把房子卖了,那岂不是房子实际就落到了她的手中了,于是就起诉了儿子王强和前妻张丽。

如果当初王忠直接约定是为了儿子结婚,把这个房子产权落到儿子和儿媳名下作为共有财产,那么就不会出现今天看到的爷爷起诉要孙子房产的问题了。




这些都是谁惹的祸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这样规定的: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献伟律师说




不论你结婚多长时间,在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后,婚前财产都不随结婚后的时间而改变。如果小夫妻结婚时,其中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落在两人名下,结婚后时间很短就离婚,该房屋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中一方是心里不平衡的,也是可以理解的。如果不落在小夫妻双方的共同名下,双方离婚对财产的争执又很大,另一方净身出户的可能性极大,尤其是女方有了孩子又不愿放弃孩子抚养权,在容颜已衰的情况下,就可能落个人财两空,既没了丈夫,又没有分得任何婚姻财产。这是每个正在走向婚姻殿堂路上恋人的纠结因素。

爱情是美好的,但是爱情只是爱情,双方一旦出现婚姻危机,就只能按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释来处理,所以夫妻双方对于婚前婚后财产约定,是非常重要的,不要因为怕伤了感情而忽视财产的约定,真正的深厚感情在双方坦诚交流后,是不会因财产的约定而受到任何的伤害。

夫妻婚前财产到底约不约?为了双方的共同利益,你说约还是不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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