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春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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颅内占位恶性肿瘤误诊为脑梗塞医疗纠纷案例

发布者:叶春红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1669人看过

【案件索引】

据统计,我国的临床误诊率大约为30%,和国际医学诊断水平相近,但诸如直肠癌、肺癌等疾病的误诊率几乎达到70%!

造成这么高误诊率的原因,除医疗和诊治水平不高以及某些疾病的发病特殊性以外,还有很多人为因素在起作用,如:医生责任心不强,问诊和查体不仔细,过分依赖仪器检查;病人隐瞒病史,夸大病情,误导医生等。

医院的误诊导致医疗纠纷,患者要学会保护自己,及时委托有医疗背景的专业律师分析病历和提起诉讼和鉴定,从而获得赔偿。

【案件经过】

患者吕某某因左侧肢体无力,于2013年2月10日到被告处急诊,后在神经内科治疗,后于2013年3月23日出院。2013年3月23日再次在被告康复科住院治疗,经患者家属多次要求会诊,被告于4月2日才出院诊断为颅内占位性病变等。吕玲 娣后至上海华山医院治疗,经诊断考虑为颅内原发性恶性病变,经专家会诊,患者已丧失手术机会,只能进行放射治疗,于5月11日出院。2013年5月12日 患者转至绍兴县中心医院治疗,最终于2013年12月1日死亡。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将患者的恶性肿瘤误诊为脑梗塞伴出血,导致患者未能在早期进行手术治疗,存在过错。

被 告辩称:患者是颅内原发性恶性病变,考虑是原发性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该种疾病较为罕见,且疾病表现具有不典型性,限于目前医学认识、科学技术的水平以及医疗设备的局限性,被告在客观上不可能在第一时间内就对患者该疾病作出确诊。且患者疾病的恶性程度高,也没有特效治疗,……医疗纠纷专业律师联系电话18120182884……被告的各项医疗行为均符合临床诊疗 规范,被告已对患者进行了对症处理,尽到了合理的诊疗义务。同时司法鉴定意见书亦明确患者未作尸检,死亡原因不明,故不能证明患者的死亡结果与被告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综上,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鉴定】

诉讼中,经两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吕某某患颅内占位性病变诊断成立,考虑为原发性恶性病变。绍兴市人民医院延误了吕某某颅内占位性病变的诊治,存在过错,应对其疾病的演变进程承担责任,责任参与度系数值拟为20%左右。

【一审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经司法鉴定认定被告绍兴市人民医院延误了吕某某颅内占位性病变的诊治,存在过错,应对其疾病的演变进程承担责任,责任参与度系数值拟为20%左右,故被告绍兴市人民医院应对吕某某之死亡的结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意见书虽载明吕某某死亡后未进行尸检,死因不明,但结合吕某某的发病过程和就医情况,在被告绍兴市人民医院未举出反证的情况下,可以推定患者吕某某系因颅内占位性病变自然发展而导致死亡,且由于被告延误病因诊断,也不能排除因此客观上造成患者生存机会丧失的可能性,……医疗纠纷专业律师联系电话18120182884……故本院对被 告的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判决被告绍兴市人民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给原告何某某、何**197424.56元;

【律师点评】

叶春红律师认为患者颅内占位性病变诊断成立,考虑为原发性恶性病变。绍兴市人民医院延误了吕某某颅内占位性病变的诊治,存在过错,应对其疾病的演变进程承担责任。但是患者该疾病本身的死亡率较高,且诊治确实有一定的难度。所以酌定20%的责任也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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