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殴打孕妇涉嫌寻衅滋事罪——评护士被打先兆流产
社会有种讲法“中国人不能持枪、不能拿刀,现在连挥拳头也不行了,中国人如果没有一点“血性”怎样保家卫国?”
实际上时代不一样了,这个社会要的更多的是智慧和勇气!
【新闻】@健康中国介绍,8月5日中午,一位76岁因脑梗失语的老年患者被家属送到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急救中心就医,医护人员将老人送入抢救室,安置在3床后,给予血糖测定、心电图检查、建立静脉通道、血常规检查等一系列抢救及检查措施。根据检查结果,医生认为应给患者做头部CT,安排舒护士协助填写CT检查单。此时,老年患者的男性家属大声要求护士先帮其家人开检查单,正在护士站忙着操作电脑的舒护士回答了一声“稍等一下,前头还有一个病人的没开”。没想到这一句话竟然激怒了该男子,其一边骂着粗话一边要打人,旁边的医护人员见状纷纷劝阻,大声告诉该男子舒护士已经怀孕,仍然无法阻止其用拳头猛击舒护士的面部。事后经检查发现,舒护士出现急性颅脑外伤、听力下降,且有先兆流产症状。
【律师点评】据叶春红律师认为有时候冲动不可避免,本案关键点是公共场所作案以及对方是孕妇。并且造成了“打医”的恶劣社会影响。本案关键倒不是“急性颅脑外伤、听力下降,且有先兆流产症状”这些不确定的诊断和结果。今年,卫生部、司法部、公安部、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出文多次整治医闹、维护医疗秩序。更应该值得全社会对于医院秩序的尊重。叶春红律师提醒社会尊重“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法律对于这类人群也重点保护。更不得随意殴打。
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