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情形时,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叶春红律师认为如果双方的劳动关系尚未终止,双方处于劳动争议期间,劳动者亦未为单位提供劳动,事后用人单位亦同意为劳动者依法办理劳动争议期间的工资和社会保险,故该情形并非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三十八条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和相关赔偿是得不到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