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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选择法律风险与防范

发布者:卞露卫律师|时间:2018年07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2166人看过举报


企业名称选择法律风险与防范

【案情简介】

被告怀远县微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5日,经营范围为汽车(不含品牌汽车)销售、车辆交易过户信息咨询服务,注册资本30万元,营业期限至2064年3月4日。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认为,“微信”软件作为国内最大、最具影响力的社交平台享有盛名,被告将“微信”作为其企业字号,足以误导相关公众将被告与原告发生混淆、误认或者建立联系,进而混淆了被告企业与原告的关系,足以引起社会公众的误解,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反了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微信”字样,并向当地市场监管局申请变更公司名称中的“微信”字样,以及赔礼道歉、赔偿100万元损失等。

【法院判决】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怀远县微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使用带“微信”二字的企业名称,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其所提供的服务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导致混淆或误认,其行为违反了经营者在市场竞争过程中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于2018年4月2日作出(2017)皖03民初44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怀远县微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微信”字样,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其公司名称中的“微信”字样;同时,赔偿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评析】

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四个要素组成,字号作为核心要素,具有独占性,是企业名称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企业名称工商核准登记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其主要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角度进行审查,经过核准登记并不意味着一定不会侵犯其他人的在先权利。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如果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如企业名称与他人在先驰名商标相冲突,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相关权利人可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并可依法追究该企业的侵权责任。另外,有些企业家在企业成立之初,往往将精力置于企业管理与发展之上,缺乏品牌保护意识,故而忽视企业字号之法律保护,一旦企业发展形势较好,即可能遭遇字号被他人抢注成商标之风。如“王致和”、“同仁堂”等老字号就曾因遭抢注而引发纠纷,致使因维权而付出巨大代价。

因此,企业名称的选择法律风险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自己注册的企业名称侵犯他人已注册企业名称、商标或驰名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二是,当自己企业发展形势较好时,可能遭遇字号被他人抢注成商标之风险,致使自己苦心经营的品牌,被他人拿走。那么,我们如何防范出现上述法律风险呢?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字号,什么是商标,字号与商标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字号是企业用于表明自己身份的一种标记,在我国通常由汉字组成,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权,更重要的是其还具有财产权的属性;而商标是一种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两者组合而成,用以区分不同商品和服务的来源。

字号和商标这两种商业性标记在功能上具有诸多相同之处,其中最重要的是识别功能,消费者往往会将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与字号或商标紧密联系。但两者亦存在很多不同首先,字号具有唯一性,每一个企业都只有一个字号;而一个企业在不同的产品上可以注册多个商标。其次,二者的存续时间不同。字号与企业共存亡,而商标有一定的时间限制,需要及时续展。再次,两者的注册登记机关不同。企业字号由国家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登记,商标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统一注册。最后,两者的效力范围亦不同,字号一般只在核准注册的特定区域及特定行业内享有专有权,而商标一般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专有权,如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则可以获得跨领域保护。

如果企业将字号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一且核准,就获得了商标独占权,该企业对其注册商标即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相反,如果企业长期推广使用的字号,一直未申请为注册商标,而有些人“搭便车”将此字号抢先注册成商标,则无疑会产生混淆、误导消费,给被抢注企业造成诸多不良后果。更为直接的后果是,被抢注的企业将无法在相应的产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品牌或使用遭遇障碍,而如果被抢注的企业继续使用此品脾,则其可能被起诉为商标侵权。

一、侵犯他人已注册企业名称、商标或驰名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侵犯他人已注册企业名称、商标或驰名商标,应承担的责任

经过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并不意味着一定不会侵犯其他人的在先权利,一旦侵犯他人已注册企业名称、商标或驰名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1.民事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民事责任包括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实际损失,和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实际损失难以计算,则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赔偿。

2.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二)风险防范

企业名称侵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具备二个条件:第一、使用与他人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相同或相近似的企业名称;第二、该使用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因此,在企业名称选择时,企业家应当在相关专业网站上仔细查找搜索,事先进行商标查询,防止出现自己选择的企业名称与在先注册的企业名称、商标或驰名商标向冲突,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企业字号被他人抢先注册成商标法律风险防范

(一)面对企业字号被他人抢先注册成商标的法律风险,企业应采取如下防范:

1.及时将企业字号进行商标注册。企业在创业之初将企业字号作为商标在主要产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这是企业字号获得法律保护的关键步骤。现实生活中,大量的案例表明事后教济不仅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财力,而且在教济过程中,企业字号权持续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中,也不利于对企业字号进行保护。另外,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采取定额赔偿之方式进行,维权者在付出一定代价后所获得的救济并不能填平所有损失,尤其部分损失(如企业的商誉)在事后的救济中也往往无法得到弥补。因此,在企业设立之初,及时将企业字号进行商标注册,方为防患于未然之根本。

但值得一提的是,有些企业虽将字号在其主要产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为商标,但其忽略了关联类别的商标申请注册,这显然成为企业后续发展的一个重大隐患。因此,企业还应根据自身的发展不断加大商标及字号的保护力度,适当增加辅助类别的商标注册申请。

2.适时将企业字号申报驰名商标。当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销售网点扩大时,企业应当适时将企业字号申报驰名商标。众所周知,驰名商标所获得的是跨类别的保护,其保护力度大大强于尚未申请注册的在先使用字号及普通注册商标。

3.对未获准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初步审定后,给予一定期限的公告期。公告期内,字号被抢注的企业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会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后,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故字号被抢注的企业切勿错过公告期,并针对异议进行充分说明。

4.对已获准注册的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如果企业字号被他人抢先注册成商标并获得批准,那么,企业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撤销申请,宣告该抢注商标无效;而如若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不予撤销,则企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企业应当收集足够的证据材料,为诉讼做好充足准备。

三、面对自己的企业名称权受到侵犯,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当企业家发现,自己的企业名称权受到侵犯,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向侵权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要求追究其行政责任。(见上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企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明确规定,法人的名称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有权要求消除影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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