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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防伪证券纸涉嫌伪造货币罪,最终无罪释放

发布者:卞露卫|时间:2018年04月26日|110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销售防伪证券纸涉嫌伪造货币罪,最终无罪释放

——卞露卫律师

案情简介

李某自2017年5月份开始,自他人处购进内置开窗防伪线证券纸,再从淘宝上转卖给他人。吴某、夏某夫妇分别于2017年6月8日、6月11日、6月15日从李某处购买了5000余张防伪证券纸。2017年6月20日,吴某、夏某夫妇因涉嫌伪造货币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4日,李某也因涉嫌伪造货币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于9月15日被执行逮捕。

办案经过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李某,并与公安机关沟通了解案情,该案在2017年9月底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人经过阅卷,仔细研究办案资料及相关证据材料,发现李某于2017年6月8日向吴某邮寄的400张纸张,收件人于6月11日收取;于2017年6月11日向吴某邮寄的1000张纸张,收件人于6月14日收取;于2017年6月15日向吴某邮寄的5000张纸张,收件人于6月17日收取。而犯罪嫌疑人吴某和夏某于2017年6月20日早上即被抓获,在抓获现场同时查获的还有大量未制作成假币的内置金线纸证券纸,纸张张数公安机关在扣押清单上未注明。同时,经吴某和夏某交代,其还从其他人处也购买有防伪证券纸,在从李某处购买防伪证券纸时并未向其说明购买用途。于是,辩护人积极与公诉机关沟通,并提交了书面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李某不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其情节也比较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后该案由公诉机关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最终李某被无罪释放。

评析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构成本罪的主观要件要求在主观方面上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伪造货币的行为。

首先,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虽然知道所出售的纸张有可能被用来伪造货币,但其从始至终与伪造货币的实施人之间并无伪造货币的共同意思联络;客观方面来看,李某出售带防伪线的证券纸的行为,不一定指向伪造货币,带防伪线的证券纸有多种用途,其被用于何种途径,完全取决于购买人的行为。即主客观综合来看,李某出售带防伪线的证券纸的行为,与犯罪嫌疑人吴某、夏某的伪造货币行为没有必然的联系,也没有主观上的共同意思表示。

其次,从证据上来看,李某于2017年6月8日向吴某邮寄的400张纸张,收件人于6月11日收取;于2017年6月11日向吴某邮寄的1000张纸张,收件人于6月14日收取;于2017年6月15日向吴某邮寄的5000张纸张,收件人于6月17日收取。而犯罪嫌疑人吴某和夏某于2017年6月20日早上即被抓获,在抓获现场同时查获的还有大量未制作成假币的内置金线纸证券纸,纸张张数公安机关在扣押清单上未注明。同时,经吴某和夏某交代,其还从其他人处也购买有防伪证券纸。因此,无法确定李某销售给吴某、夏某的防伪证券纸多少被用于制作了假币,而制作假币的数量及金额直接关系着罪行的承担与否与量刑幅度,即无法确定李某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追究刑事责任后的量刑幅度。根据我国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也就不应当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综合以上两个观点,辩护人认为,不应当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最终李某也被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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